(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9/08/18 |
颁布日期: |
2009/08/1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9/08/18 |
颁布日期: |
2009/08/18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渝环〔2009〕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加强我市的辐射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我局于2008年5月印发《关于委托核发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渝环发[2008]56号),将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给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及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并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相应的环评审批、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辐射环评审批是辐射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将涉及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若涉及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则应将该核技术利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影响纳入环评文件中,由有相应资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辐射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并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用的医用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可按照规定填报辐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审批。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建立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等制度,规范并加强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
四、我局将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