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4/18 |
颁布日期: |
2016/04/18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4/18 |
颁布日期: |
2016/04/18 |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我市饮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碧流河水库和玉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库、转角楼水库、朱隈子水库、小龙口水库、松树水库、东风水库、刘大水库、大梁屯水库、五四水库、卧龙水库、鸽子塘水库、洼子店水库、北大河水库、王家店水库、大西山水库、龙王塘水库、牧城驿水库、凌水水库、老座山水库、小孤山水库等21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等各类废弃物,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建立墓地、挖沙取土及旅游、游泳、垂钓、洗车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水库岸线遭到破坏的,要逐步开展修复,恢复自然生态功能。市控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区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倾倒、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化肥。禁止非更新性、抚育性砍伐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破坏植被。禁止破坏、损毁供水设施及饮用水源保护标志、设施。
四、各级环保、水务(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