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
(渝环发〔2008〕5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增强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制与制度,规范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辐射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根据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辐射防护安全监管人员,落实辐射环境监管责任。配备人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从事辐射防护安全监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辐射防护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加大监测仪器装备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购置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所必须的X/?剂量仪、便携式多用辐射仪、电磁干扰接受机等监测设备以及个人剂量计等辐射防护用品,并积极争取重庆市辐射环境监测资质认可。
三、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分管领导和应急联络人及联系方式,配备应急辐射监测设备,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妥善应对辐射事故。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辐射工作单位类型、性质和潜在危害大小进行不同内容与频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责令辐射工作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重点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停产半停产、经营转包、改制转型、破产关闭过程中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接到辐射工作单位停产半停产报告或停产检修报告后,应立即安排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辐射工作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放射源管理,落实放射源安全、保安制度与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
(三)落实安全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按规定向我局报告重点源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放射源安全状况,落实放射源安全月报制度及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附件:区县辐射环境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要求一览表
二○○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区县辐射环境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要求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情况,综合考虑所处地理位置,带动、辐射相邻区县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涪陵、万州、黔江、南川、长寿、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等8个区县应设置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监管、监测人员。其它区县(自治县)参照下表执行。
人员配备 放射源数量
要求
(不少于)
涉源单位数 ≥100枚 ≥20枚 <20枚
≥10家 专职3名 专职2名 专职1名或兼职3名
≥5家 专职2名 专职1名或兼职3名 兼职2名
<5家 专职1名 兼职2名 兼职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