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2/21 颁布日期: 2009/12/21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2/21
颁布日期: 2009/12/2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水利部将我市列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试点期三年(2009年-2011年)。为了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促进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节水技术进步,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 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市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等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内水政”〔2006〕94号文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工业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六厅局以“内水办”〔2008〕12号文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社区、学校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市各旗、县、区,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创建活动和创建审查、验收工作。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市辖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辖区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的具体组织、指导、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对照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五、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验收申请。   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创建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向所在地旗、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市级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直接向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水务局组织审查验收。   六、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文件及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宣传材料。   2.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材料。   3.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及维修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记录。   七、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由审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验收小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各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组成。审查验收通过现场考察、抽查,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采取赋分制评价。   八、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考核办法。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分定量考核指标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节水型社区和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考核指标为60分;节水型企业和园区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考核指标为5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节水型企业(园区)和节水型单位(社区)。   九、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程序: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由审查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主管部门关于创建活动的汇报。   2.查阅申报单位节水及创建活动相关档案资料及图片。   3.现场抽查和察看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宣传阵地,单位职工座谈对单位节水工作的评价。   4.组织评审,现场评价,提出评审结果,按“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达标的通过审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   十、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命名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经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市水务局审定合格后命名为“节水型单位(社区)或节水型企业(园区)”。   十一、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命名管理   取得命名的节水型单位(社区)、节水型企业(园区)要继续按照“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局及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获得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称号的企业(园区)、单位(社区)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节水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称号。   十二、凡在当年用水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和节水单位(社区):   1.二级水表计量率小于90%的;   2.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开采地下水的;   4.一年中发生超计划用水累计达到4次以上(含4次)的;   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节水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6.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7.仍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   8.由于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浪费用水的。   十三、本指导意见及其附件由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定量考核标准见附表(一)   十五、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基础管理考核标准见附表(二)   十六、附件:   附件:1.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说明(略)   2.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用水重复利用率水平参考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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