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信息日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洛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信息日报告制度的通知
(洛政办〔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信息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各类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收到的和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安全生产信息。具体应报送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险情。
(二)交通、火灾、森林火灾、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事故、险情。
(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安全事故、险情。
(四)本地区、本部门所负责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负面信息。
二、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煤炭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安局、交通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报送实行“一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前述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全面收集群众举报和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涉及本地区(系统)的安全生产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前述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于每日16时前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必须立即报告(联系电话:0379-63910508,联系人:温向兵,邮箱:anxieke@yahoo.com.cn)。
(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天将上述信息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
(五)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仍按原规定程序和渠道执行。
三、建立信息报送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前述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委宣传部网管办、市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办公室、洛阳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等单位的联系,借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扩展安全生产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市委宣传部网管办、市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办公室、洛阳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四、强化信息报送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前述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前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2耀关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信息的,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执行力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影响事故和险情及时处置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上限处罚和顶格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