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5)

颁布机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六盘水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5/10/08 颁布日期: 2025/09/08
颁布机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六盘水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5/10/08
颁布日期: 2025/09/08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

六盘水府办函〔2025〕18号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水库库区水域(以下简称库区水域)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市境内的水库、湖泊、山塘等。库区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退赔线以下划定,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物资等投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为: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本单位在库区水域新建、改扩建项目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

  (四)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置。

  (六)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救生器具,对乘船人员提供救生器具,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资金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八)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检验。

  (九)库区建设企业应按规定向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库区水域通航安全论证。

  (十)防洪、生产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应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泄洪、水位调整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提前48小时通知县级以上交通(海事)部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交通(海事)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一)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地方各级政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小(2)型水库、湖泊及山塘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将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建立健全市、县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库区水域涉及多个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要建立联动机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五)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纳入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加大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库区基础设施;加快科技兴安建设,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七)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八)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库区水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开展对库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依法组织开展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村(居)将水上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或社区居民公约。

  (二)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村、居组织船主和船员学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建立辖区船舶管理台账,督促船主按规定向有关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交通(海事)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通航库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

  (二)组织和参与库区水域码头、浮动设施的建设、验收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库区水域航道划定、施工,航标的设置、校正和清理。

  (四)负责通航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数量的总体规划和船舶载重量、乘客定额及航线的审核审批工作。

  (五)负责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及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六)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员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

  (七)督促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负责对通航库区水域水上水下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作业许可,参与通航库区水域内举办活动的审批。

  (九)依法取缔通航库区水域各类非法营运船舶,整治低质量船舶,打击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十)督促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推广、引导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十二)参与库区水域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三)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非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及渔业船舶的造册登记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清理、取缔通航水域水产养殖碍航设施。

  (二)负责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的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的水上安全培训教育及考试、颁证工作。

  (三)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四)承担涉及库区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负责或参与渔业船舶事故应急救援、搜救打捞及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库大坝、库区水利工程设施、船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库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

  (四)督促编制库区水域水闸、船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承担涉及库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措施,支持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后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负责将库区周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库区水域周边学校义务教育内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二)监督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严格管理库区民用爆炸物品,打击库区水域非法爆破行为。

  (二)负责库区水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三)打击破坏水域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案件。

  (四)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库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涉水旅游景区旅游企业的监管,打击、取缔非法水上旅游项目,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做好水上体育竞技类项目、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上运动器材或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四)配合旅游船舶安全事故的救援。

  (五)参与库区水域旅游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

  (二)组织和开展库区水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三)配合库区水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应急部门职责

  (一)对库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相关部门制定库区水域安全生产规划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库区水域有关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库区水域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组织或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公园内人工湖泊水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人工湖泊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天气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原2010年5月18日印发的《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1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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