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01 |
颁布日期: |
2014/09/25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01 |
颁布日期: |
2014/09/25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9月25日
洛阳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定、公开及管理。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由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评为A、B、C、D、E五个等级:
A级:得分≥90分,评为安全生产信用优秀企业;
B级:80分≤得分<90分,评为安全生产信用良好企业;
C级:60分≤得分<80分,评为安全生产信用一般企业;
D级:得分<60分,评为安全生产信用缺失企业;
E级:D级企业当年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信用严重缺失企业。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分级管理。洛阳市城市区内市属以上企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评定。在县(市)的企业及城市区的市属以下企业,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评定。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定部门提出申辩。
第七条 企业应当承诺如下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三)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杜绝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治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九)如实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公布一次,对于信用等级有变动的及时公布。
第九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一)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第二次降低一个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二)企业1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或者每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降低一个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三)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相应降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向社会公开承诺的,直接定为安全生产信用D级企业;
(五)安全生产信用D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定为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
(六)安全生产信用D、E级企业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整改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要求的,可向原评定部门书面申请,经评定部门评定通过可以提升一个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定为A、B级的企业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可能发生恶化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该企业发出黄牌警告,对可能降低为D级、E级的应当发出红牌警告。
第十一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二)企业受到安全生产表彰事项;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结果;
(四)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五)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六)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备案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职业禁入情况;
(九)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开坚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开;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或者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生产信息公示栏,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安全承诺信息、职业危害信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等,保障从业人员及周边公众对企业生产安全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A、B级企业的激励政策: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对发现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企业自行整改;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优先办理;
(三)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时,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适当增加资信分,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五)各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六)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以适当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B级企业的信用信息通报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贷授信密切挂钩,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七)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列为重点保障单位,在供应紧张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C、D级企业,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生产信用D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建立相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系统应当与工商行政部门的信息系统互接,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名录通报各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上述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严格约束措施,加强监管;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提高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四)不得参与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五)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以适当形式,及时将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通报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贷授信密切挂钩,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六)各有关部门取消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的各类评先资格;
(七)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及周边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九条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未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
(一)企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对安全生产信用A、B级企业相关人员安全业绩进行公示,作为聘用、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公开安全生产信用E级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监督其履行相关责任;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企业主要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公开、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及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办法,由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