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管理力度,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
(二)加强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在省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进行检查,检查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是否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三)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批发、销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销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总体规划,合理布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和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加强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在我省的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加强出口安全管理。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通关查验。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教育动员群众自觉抵制、拒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的看护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燃放行为,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海关、商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