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颁布机构: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24/06/20 颁布日期: 2024/06/20
颁布机构: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司法解释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24/06/20
颁布日期: 2024/06/20

青海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采取严格、精准、规范执法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从2024年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4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七组在福建地区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为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出具的《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2023年6月,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该线索的移送函,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赴福建省现场勘察核实,确认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莆田市平民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燃气储配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多项安全距离与现场实际不符、引用国家标准规范错误,重点内容评价漏项和主要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问题,评价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构成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该厅依法作出吊销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十四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第一起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打击了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于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例二:西宁某有限公司高压电工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西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宁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的赵某,在高压、低压岗位上从事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西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电工作业操作证分为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上用高压电工作业,作业电压一千伏以下用低压电工作业。

案例三: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3日,湟源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湟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企业未定期对在用的龙门钩、铁水包、天车主副钩等设备进行检测,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且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铁水包在接铁水和吊运过程中,一旦龙门沟、铁水包耳轴或天车吊钩发生断裂,就会造成铁水包倾覆,对附近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1日,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开展春节前执法检查时发现,茫崖某商贸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40箱,该店实际储存190余箱,茫崖某综合商贸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90箱,该店实际储存179箱,均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茫崖市应急管理局对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别立案调查,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3日,该局依法对茫崖某商贸行和茫崖某综合商贸店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相当于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严重威胁。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安全,绝对不能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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