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应急〔2020〕100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
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并贯彻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5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值班调度中心、“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调度中心、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电流、电压、电路开闭合状态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及省应急管理厅视频专线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省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分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相关市州、县级应急管理局和企业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对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培训。
第六条 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管控;根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州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审核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橙色、黄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七条 县(市、区、行委、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基础设施进行在线实时管控;负责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情况核实。
第八条 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监控视频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 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
第九条 监控值守机构承担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值守职责。负责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的实时监测监控;负责抽查企业视频图像;负责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分级负责预警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统计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定期收集整理。
省应急管理厅监控值守机构由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应急指挥中心、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等部门组成。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业务指导监控值守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实时监测监控(安排每日值班人员负责监控);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抽查企业视频图像、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预警处置、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及处置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系统数据统计、定期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等工作。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作为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应确定负责人值班值守场所,安装监测预警系统视频调度、会商终端,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视频调度。省、市州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情况实施视频调度。
第十二条 市州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视频联网平台,实现对辖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视频监控,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定期进行视频巡查抽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发证应急管理部门要同步完成数据审核,形成动态更新的“一企一档”。
第十四条 企业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入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并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如实录入隐患问题和复查结果。
第三章 预警分级与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预警的分级,将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蓝色为最低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十六条 企业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日10 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风险研判信息,进行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系统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自动向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企业风险监测预警、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情况。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事故,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蓝色预警属于固有低风险,由企业强化管理,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关注蓝色预警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黄色预警属于一般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4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
第二十二条 橙色预警属于较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3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1小时内仍未消警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赴现场复核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企业向市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市州应急管理局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三条 红色预警属于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 4个层级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市州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视频调度系统等方式与企业核实情况;省应急管理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视频调度系统重点关注;企业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
对未及时消警的,省应急管理厅向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布警示通报;市州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也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省应急管理厅事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州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自动化设备。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对全省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系统中开设省级管理员、市州级管理员、县级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四级用户。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各自登陆密码维护;登录密码应符合《密码法》相关要求,同时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若需新申请(删除)账号,需由所在市州应急管理局向省级监控值守机构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品监管处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第二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如需开展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由化学品登记中心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市州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反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青海省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预警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级理论及风险矩阵计算方法,与全国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