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9/21 颁布日期: 2006/09/21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9/21
颁布日期: 2006/09/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报告系统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响应的终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与奖惩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经费保障   7.6 应急演练   7.7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坚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坚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落实的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区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人-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自治区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农牧厅、质监局、工商局、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环保局、民委、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发布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开展对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饮用水、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教育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及时向有关市县教育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受污染食品毒害机理的调查和环境污染治理。   自治区民委: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3.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提出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工作,提出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具体意见;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势态,防止蔓延扩大;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专家库,组织专家分析论证;负责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其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查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发布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调查处理组:由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其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开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中毒、致病(死)原因,提出和采取救治控制措施。   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本预案启动后,组织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物资供应组:由商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供应应急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信息发布。   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分别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自治区农牧厅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分析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做出预警。   4.2.2 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及时通报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对台办。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措施。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3 报告系统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2 责任报告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6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由县级、市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局。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3)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毗邻或者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事发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3 指挥协调   5.3.1 组织协调要求   (1)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3)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3.2 指挥协调内容   (1)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跨省(市、自治区)或涉及境外、国外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理方案,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   5.5 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 应急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发布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治。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3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力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地应急演练的指导,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7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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