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13)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日期: |
2013/11/1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8年以来,在应对汶川特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地震中,我国地震应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2012年8月28日,国务院修订印发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新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宁夏地震局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组织体系
2.1.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1.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应急责任
2.2 市、县(区)应急组织体系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6.1.2 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6.1.3 自治区政府应急处置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先期保障.
6.2.2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6.2.3 自治区政府应急处置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邻省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地震及地震谣言和毗邻省(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但必须明确,发生地震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各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主体。
2 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应急组织体系
2.1.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自治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宁夏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外事办、国资委,宁夏储备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自治区质监局、广电局、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旅游局,自治区团委、红十字会,自治区无委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夏消防总队,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中国石化宁夏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见下表:
序号 工作组 牵头
单位 工作组
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 抢险救援组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宁夏地震局、自治区公安厅、安监局、气象局,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民航宁夏监管局等参加。 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 群众生活保障组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宁夏储备局、气象局,自治区粮食局、团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
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水利厅、农牧厅,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团委等参加。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商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安监局、广电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中国石化宁夏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等参加。 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地震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夏气象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广电局、安监局等参加。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 社会治安组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交通厅,武警宁夏总队,自治区旅游局等参加。 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 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组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外事办、商务厅,宁夏地震局、民航宁夏监管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宁夏地震局、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宁夏保监局、自治区统计局等参加。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广电局、民政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气象局、地震局等参加。 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宁夏地震局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宁夏地震局履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职责;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成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自治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宁夏军区和武警宁夏总队调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国内外紧急救援力量来宁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应急责任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审核抗震救灾新闻通稿;负责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负责协调境外新闻采访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和有关部门督导、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在宁夏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核报企业灾害损失核定情况。
(4)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5)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为抗震救灾提供科技支撑;负责防震救灾相关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6)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调集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承担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
(7)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指示发布灾情信息;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款赠物;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自治区司法厅:协助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中央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1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灾区影像、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提供灾区影像资料,根据救灾需求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1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和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1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道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4)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水旱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15)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抢修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6)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7)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药品;负责开展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宣传;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对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8)自治区外事办:负责和有关部门一起,呼吁国际社会提供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救援队伍和物资,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负责涉外表态,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19)自治区国资委:组织、指导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有关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0)宁夏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负责调集防化部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
(21)武警宁夏总队:负责调集武警宁夏总队应急救援队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负责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2)宁夏储备局:负责利用铁路专用线、站台及空置货场、库房为应急救灾物资中转提供服务。
(23)宁夏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中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经出现或有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信息和高影响天气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4)宁夏地震局:负责和有关部门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组织协调派遣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负责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协助中国地震局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事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核报地震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25)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核报通信行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6)宁夏保监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27)民航宁夏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负责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空运和伤员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事务。
(28)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进行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爆发流行。
(29)自治区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发布单位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30)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协调危化品救护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并采取紧急处置。
(31)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32)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协调调运粮食及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33)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负责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处于灾区的境外来华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
(34)自治区团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35)自治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等工作。
(36)自治区无委会办公室: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37)宁夏消防总队:负责调集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市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负责调集防化部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38)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9)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核报铁路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40)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负责协调、指导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41)中国石化宁夏石油公司:负责对被毁坏的油气管线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调有关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地震灾情损失情况报送。
(42)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负责对被毁坏的油气管线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调有关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地震灾情损失情况报送。
2.2市、县(区)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自治区Ⅰ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民政、财政、建设、武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宁夏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地震信息。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自治区内城市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宁夏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应急值班室、政府办公厅应急值班室,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宁夏地震局和自治区民政厅等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自治区外事办并抄送宁夏地震局、自治区民政厅,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自治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统一涉外表态口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宁夏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地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宁夏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军区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民航宁夏监管局、宁夏军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宁夏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市、县(区)政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自治区政府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和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各工作组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工作。
成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自治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国务院提出需支援的事项。
(12)其他重要事项。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较大地震灾害
6.2.1先期保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宁夏地震局的信息通报,宁夏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2.2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视情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自治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请求。
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3自治区政府应急处置
宁夏地震局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实施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请求或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视情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一般地震灾害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自治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宁夏地震局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同支援灾区开展以下工作:
(1)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等工作。
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红十字会等参加。
(2)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和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
由宁夏地震局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统计局等参加。
(3)视情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宁夏地震局牵头,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等参加。
(4)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宁夏地震局参加。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做好意见征求和分析论证工作。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民政、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政府向中央财政申请支持经费;对一般地震灾害应急,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宁夏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自治区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民航宁夏监管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宁夏地震局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全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市、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组织等。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等。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大型水库、核设施、航天基地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宁夏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应急办。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宁夏地震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政府,视情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有关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9.3邻省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宁夏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自治区政府或受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宁夏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宁夏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