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颁布日期: |
2014/05/23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颁布日期: |
2014/05/2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暴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安监、教育、商务、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防与预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暴雨灾害易发区、林区、矿区、旅游区等重点区域和电力、通信、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设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立并完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和气象探测设施,并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暴雨灾害监测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城市排水设施检查维护及地下排水管网的清淤维修,及时疏通、清理主要山洪沟道和滞洪、泄洪区,加固病险水库和防洪设施,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传播、解除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权限发布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依照暴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Ⅲ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前款规定的预警雨量标准分为以下四类:
(一)蓝色预警(IV级):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橙色预警(II级):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四)红色预警(I级):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条 各信息传播机构根据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传播: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应当通过广播、直播、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群发、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在接到预警信号后30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直至预警解除;
(二)橙色预警: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应当通过广播、直播、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群发、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在接到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直至预警解除;
(三)红色预警: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应当通过广播、直播、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群发、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接到预警信号后立即向社会公众播发,直至预警解除。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号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低洼路段、山洪易发路段、落石、塌方等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的巡查;根据道路积水、受损状况,及时疏导交通;依法对城区道路积水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道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加强警戒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监测、巡查、预警,提前确定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路线;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准备工作,抢修毁损公路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防汛值守,适时建议本级防汛指挥部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及时对堤防、水库、滞洪区查险排险,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滞洪区分洪等相关工作;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技术指导,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知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责令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停产;督促各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号通报辖区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视情暂停室外教学活动直至安排停课。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场供应。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检查储备药品,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第二十二条 农牧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对设施农业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加固和苫盖,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家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做好超水位渔池排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开展抢救伤员和受灾区疫情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的安排,督促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通知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对所使用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必要时,责令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第二十六条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航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暴雨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机场关闭的,机场应及时与航空公司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滞留旅客的地面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部署险情排查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条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调集力量投入受损设备抢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 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宁夏军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暴雨发展趋势的监测,适时通报雨情,做好暴雨预警信号的升级、解除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