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9 颁布日期: 2007/08/29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9
颁布日期: 2007/08/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74号 2007年8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民政厅厅长担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广电总台、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治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 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3.3.2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I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派出专家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召集各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和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加强监测,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要求,按照部门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视灾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或险情应急期,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并与当地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留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及拨款的准备。   6.3 物资保障   自治区水利、交通、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紧急抢修抢险等所需物资;民政、财政、建设、卫生、商务、经委、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紧急救助物资;军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物资、器材等保障。必要时,可紧急调用邻近市、县(区)救灾储备物资,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救灾应急仓储设施和储备物资,并做好各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4 装备保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装备建设,配备和储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专物专用,定期维护。   6.5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6 应急技术保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7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8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涉及军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的信息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的规定。   6.9 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预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7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政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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