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06 |
颁布日期: |
2008/09/06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06 |
颁布日期: |
2008/09/0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55号 2008年9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根据火灾特性、特征及严重程度,火灾事故由高到低将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一般居民房、一般建筑、一般电器、单体汽车等各类无人员伤亡和人员被困的火灾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2)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迅速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3)果断决策、科学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积极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的技术、战术方法既要讲究科学,又要符合火灾现场的客观实际,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时效性。
(4)协同作战、统一行动。整个灭火救援现场各种参战力量都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自治区境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和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宁夏电力公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应对全区火灾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全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区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2.2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宁夏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总队总队长兼任。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应对火灾事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市、县 (区)制定、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全区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演练;负责全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消防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2)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保障。
(4)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火灾事故中应急救援中提供建(构)筑物的相关图纸、数据等信息,为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协调供水单位保证灭火救援期间的消防管网的增压工作;协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火灾事故中燃气、供热等相关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5)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6)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7)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火灾现场周边环境实时监测,并对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次生灾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8)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抢险队伍参与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9)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火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和其他工作。
(10)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中电信系统实施抢险救援,并为灭火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11)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以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电力设施故障的抢修作业。
(12)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分流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
2.4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成立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由消防、建筑、化工、气象、地震、市政等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在灭火救援预案、通讯保障预案、大规模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参与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相关的技术保障,协助指挥部完成灭火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由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承担现场灭火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区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1)灭火指挥组:由宁夏消防总队牵头负责,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2)社会面控制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负责组织力量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社会面秩序。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配合,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及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对伤亡病患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
(5)专家工作组:由宁夏消防总队组织相关专家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火灾事故相关技术支持。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火灾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 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一般火灾事故的;
(2)春节、清明、干燥季节、重大消防保卫活动期间等火灾高发时段或特殊时期。
3.1.2 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已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Ⅳ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较大火灾事故的。
3.1.3 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已经发生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重大火灾事故的。
3.1.4 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已经发生重大火灾事故(Ⅱ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火灾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1 蓝色和黄色预警
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2 橙色和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授权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好启动本系统、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3.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指定专人 24小时值班,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消防部队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做好防火工作及采取应急措施的准备。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掌握情况,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火险形势,宁夏消防总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检查,随时作好出动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掌握情况,各成员单位高度关注火险形势。消防部队严密监视火险情况,做好一切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1.1 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与事发地政府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和属地消防大队、中队开展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4.2.2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市政府启动Ⅲ级火灾应急响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市政府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4.2.3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Ⅱ级火灾应急响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的具体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I级火灾应急响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专家顾问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自治区灭火救援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将情况立即上报国务院,请求统一协调、调动有关方面应急物资共同参与火灾的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4.4 响应结束
4.4.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救援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应急处置结束后,由自治区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3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确定事故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上报详细情况。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通知需配合的相关单位。
5.1.2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5.1.3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5.1.4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并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5.2 信息发布
5.2.1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5.2.2 一般火灾事故,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6.1.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善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
6.1.2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 调查评估
6.2.1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周内,将应对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单位详细情况;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和工作进展情况;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训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6.2.2 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事发地公安局及相关单位组成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小组,调查火灾原因,确认火灾责任,并预测火灾事故后果,形成评估报告,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有关建议报自治区政府。评估报告的内容除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进一步核准、补充外,还应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每年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灭火救援等所需的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保证。
7.2 装备保障
7.2.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
7.2.2 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2.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7.3 技术保障
7.3.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不断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3.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7.4 队伍保障
7.4.1 宁夏消防总队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4.2 发生重特大火灾,在宁夏消防总队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7.4.3 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在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人员转运的同时,做好专业医院、床位、专科大夫等火灾事故烧伤病人入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7.6 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区交通厅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等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7.7 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的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8.2 培训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以及对公众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8.3 演练
8.3.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8.3.2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8.3.3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避免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各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