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4 颁布日期: 2006/07/24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4
颁布日期: 2006/07/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信息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法律保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因金融、证券风险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对涉及全区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   2.1.2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事发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发展改革委参与处置因固定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教育厅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4)民委(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5)公安厅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安全厅领导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煸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7)监察厅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调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民政厅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司法厅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财政厅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人事厅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劳动保障厅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国土资源厅参与处置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建设厅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出租车经营管理,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交通厅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水利厅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农牧厅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原、渔场、牧场使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商务厅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文化厅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卫生厅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1)国资委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国有企业应积极做好本系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新闻出版局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6)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事件。   (29)体育局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出供法律支持。   (32)信访局参与处置有关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新闻办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34)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5)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6)通信管理局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37)银监局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8)证监局参与处置因证券交易、股票上市等金融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9) 保监局参与处置因保险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0)机场集团参与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1)宁夏军区政治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2)武警宁夏总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市的事件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订事件处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且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9)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暴狱事件;   (10)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 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③ 必要时,自治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① 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 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2)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 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 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 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3〕49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宁夏分社、宁夏日报等中央驻宁主要新闻单位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自治区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规的意见建议。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自治区有关部门视情启动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 ,应根据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自治区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不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自治区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目录   (1)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司法行政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5)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6)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随着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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