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02 |
颁布日期: |
2009/06/02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02 |
颁布日期: |
2009/06/0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50号 2009年6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应急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通信
4.4 紧急处置
4.5 救护、医疗和防疫
4.6 旅客、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9 信息发布
4.10 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其他
8.5 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交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兰州铁路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积极采取先进的技术,提高铁路交通事故风险防范水平;加强铁路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应急预案、铁路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兰州铁路局和铁路运输企业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时,成立自治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兰州铁路局局长担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委、公安厅、卫生厅、国资委、安监局、应急办、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宁夏军区司令部、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和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局长兼任。
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时,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事故的前期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2 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兰州铁路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国家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国家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向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请求协调支援事项,承担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有关人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5)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
(6)自治区国资委:参与协调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自治区安监局:参与指挥、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8)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事故信息汇总上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9)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负责协助处理造成外籍人员、港澳人员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10)自治区台办:负责协助处理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11)宁夏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2)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3)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兰州铁路局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授权铁路运输企业视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铁路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兰州铁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地震、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4.1 信息报告
兰州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或越级报至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立即报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报至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发生需要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时,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政府应立即报告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4.2 分级响应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求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⑤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⑦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⑤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⑥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2.2 国家铁路响应行动
(1)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铁路重大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3)Ⅲ、Ⅳ级响应行动
Ⅲ、Ⅳ级响应由兰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启动。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4.2.3地方铁路响应行动
(1)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
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铁路重大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④超出自治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3)Ⅲ级响应行动
①Ⅲ级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协助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启动,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启动。
②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接到铁路较大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③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援。
(4)Ⅳ级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助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启动。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4.3 通信
4.3.1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应急通信系统,保障与事故现场和铁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信,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其他渠道通信保障。
4.3.2 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按“立接制”通话级别办理。
4.3.3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4.4 紧急处置
4.4.1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兰州铁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落实处置措施。需要公安、军队、武警对现场实施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4.2 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上报事故信息。
4.4.3 兰州铁路局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组织其他有关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铁道部给予支援。
4.4.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兰州铁路局立即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5 救护、医疗和防疫
4.5.1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负责协调组织卫生救援及派遣医疗救治专家,做好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配合兰州铁路局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药品、医疗救治装备的调拨。
4.5.2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5.3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组织铁路防疫机构采取现场防控措施,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6 旅客、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凡旅客列车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6.2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中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配合。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兰州铁路局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8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的操作必须严格按规程和标准执行,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根据需要,由兰州铁路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国务院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由中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负责。铁道部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道部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其他铁路(包括地方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兰州铁路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发布。
4.10 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铁道部、兰州铁路局或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行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兰州铁路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兰州铁路局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报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应急平台,综合利用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视频监控及防灾预警信息,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救救援提供支持。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兰州铁路局根据铁道部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推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改善救援装备,加强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必要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5 物资保障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7 技术保障
兰州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技术研发,以及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兰州铁路局、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旅客、货主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兰州铁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技能。
7.3 演练
兰州铁路局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交通事故性质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兰州铁路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奖励与处罚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其他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8.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