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20 |
颁布日期: |
2009/07/20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7/20 |
颁布日期: |
2009/07/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74号 2009年7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运行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省、区交界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灵武市、盐池县、原州区、泾源县、彭阳县、隆德县等一级森林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
(4)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林区发生森林火灾;
(5)黄河护岸林惠农区至平罗县段核心区发生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总指挥,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宁夏军区副参谋长、武警宁夏总队副总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粮食局、安监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空军航空兵六师、宁夏公安消防总队、宁夏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火应急处置任务。
2.2.2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防火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临时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
(1)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督、火案查处等工作。
(2)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快速运送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3)专家咨询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2.4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宁夏军区: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协调驻宁部队参加扑救工作。
(2)武警宁夏总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和林区各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5)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综合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自治区级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7)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8)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
(9)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10)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影响下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为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12)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3)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粮油供应工作。
(14)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5)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气象服务。
(16)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7)空军航空兵六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飞机输送扑火物资和人员,必要时调动飞机实施人工增雨、空中洒水或化学灭火等扑火作业。
(18)宁夏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9)宁夏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飞机输送扑火物资和人员。
(20)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协调扑火物资、人员等的铁路运输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自治区气象局中长期气候预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时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自治区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宁夏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警报;自治区气象局及森林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 林火监测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随时掌握火场信息。
3.3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报告
3.4.1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3.4.2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印《火情动态》,分别于每日9时、17时前报国家防火办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抄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3.4.3 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家防火办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4 火灾扑救
4.1 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条件
预案启动条件即为应急响应条件。
4.1.2 应急响应行动
(1)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森林火情;
(2)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出火灾扑救应急工作部署;
(3)派出赴火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掌握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防火办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
(7)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请示,按照有关程序向森林扑火预备队下达增援命令;
(8)超过自治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国家给予支援。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科学扑救。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2 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4.3.3 落实责任。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落实扑救、清理、看守分段包干责任制。
4.4 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自治区及森林火灾发生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信息畅通。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发生火灾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各重点林区半专业火灾扑救队伍、驻宁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义务扑救队伍参加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县(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就近用兵,多点向心,以半专业扑救队伍和部队为主,包括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哈巴湖、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半专业扑救分队和武警宁夏总队森林扑火应急机动分队等。全区共组建8支预备队,总机动兵力3950人,具体包括:
(1)宁夏军区2000人;
(2)武警宁夏总队1500人(含银川、固原支队两支森林扑火应急机动分队共260人);
(3)宁夏公安消防总队300人;
(4)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0人;
(5)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50人;
(6)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
(7)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
(8)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人。
4.8.3 兵员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兵员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以铁路及其它输送方式为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根据需要负责落实运输车辆。
4.9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令森林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自治区林业局委托宁夏林业调查规划院进行实地调查,确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自治区、市、县(区)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和自治区气象局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自治区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装备保障
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森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自治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风力灭火机300台、灭火水枪1400支、扑火服装400套、对讲机10部、宿营装备100套。
6.4 资金保障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扑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定期开展专业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各类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同时,在群众中普及森林火灾扑救知识和安全常识,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自治区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