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38号) 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进程的加快,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已经陆续投入生产或即将投入运行。为做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监管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兼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基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各救援队伍、资源的调动和配置;承担基地发生重特大、特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任务。   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宁夏煤监局局长、自治区宁东办主任和银川市、吴忠市市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宁东办、政府应急办、气象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煤监局、自治区总工会、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消防总队、宁夏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和银川市政府、吴忠市政府、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主要负责人。   (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及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主要职责是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接受基地范围内日常生产安全事故报警,统一指挥,分级处理;指导基地区域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规划和预案;督促检查基地应急救援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建立维护基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宁夏煤监局局长、自治区宁东办主任兼任。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别承担相关领域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救援组。组长由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公安厅副厅长、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基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资源的组织调配;接受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煤矿救援组。组长由宁夏煤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宁夏煤监局副局长、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基地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基地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组织调配;接受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调动煤矿救护力量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3.消防救援组。组长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基地重特大火灾以及其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状态时,协调基地消防救援力量、资源的组织调配;接受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调动消防力量参加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治安交通组。组长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戒严、保卫工作;组织调配治安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及时开通应急救援快速通道;对重大责任人员实施控制。   5.医疗防疫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银川市、吴忠市副市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基地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力量、资源的组织调配;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后药品的储存、供应;接受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对事故灾难的伤员救治提供支持。   6.应急救援专家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基地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咨询工作。   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民政厅副厅长和银川市、吴忠市副市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基地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基地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保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银川市、吴忠市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救灾物资、资金的紧急供应和调配紧急情况下,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8.新闻宣传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口径,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审核批准新闻编采、信息发布的活动和稿件。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银川市、吴忠市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一旦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告银川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随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预警。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有关人员或专家赴现场指导预防或抢救工作,按照本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响应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启动该应急救援预案: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基地大型企业应急自救能力,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协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其他有必要启动该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遵循下列程序:   1.开通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4.根据专家和部门联系人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按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三)指挥和协调机制。应急状态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依据相关规定果断、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然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四)紧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机构要立即组织员工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或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扩大。及时掌握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   1.火灾事故紧急处置。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严格控制废水、污染物质的流向,防范引发环境衍生事故;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10)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2.爆炸事故紧急处置。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紧急处置。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设置有毒物质滞留区,严格控制泄露物质、污染物质的流向,防范引发环境衍生事故;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煤矿瓦斯、水害、煤尘爆炸、顶板等事故紧急处置。   (1)初步确定事故发生地点、位置及被困人数;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初步确定事故类型(瓦斯、水害、煤尘爆炸、顶板、火灾等);   (4)初步确定引发事故的原因和施救方案;   (5)初步确定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队伍;   (6)派有关救援队伍、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物资;   (8)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五)应急结束。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并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发布事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后期处置   (一)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自治区相关部门、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救援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宁夏电力公司、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   各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2.应急队伍保障。优化、强化以宁夏消防总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专业消防、矿山救护等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事故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车辆优先免费通行;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发生特大、特殊事故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医疗急救中心、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及医疗急救中心、医院必须快速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宁夏武警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当地治安保障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和神华宁煤集团等企业建立健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和技术储备。民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7.资金保障。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银川市、吴忠市财政予以保障,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二)宣传、培训和演习。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组织公众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要提供相关支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部署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应急演习、演练,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管理与实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自治区相关部门、银川市、吴忠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订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审定、备案。   结合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二)表彰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三)责任追究和处罚。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3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治区政府令 43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四)本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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