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8/11/13 颁布日期: 1998/11/13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8/11/13
颁布日期: 1998/11/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 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我区是一个森林资源严重短缺的省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就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繁衍的一件大事,一定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各级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组织林业、土地、水利,畜牧、农建等部门制定林地、森林资源保护方案。要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确保所有林地不允侵犯,一切森林资源不能破坏。林业部门要依照《森林法》做好林地、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防止改变林地用途和破坏森林植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不论是单位、企业,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都要按《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一些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立即无条件地停止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从严把关,决不允许在政策上开“口子”,在执行中打折扣。对已发生的征占用林地,要分清类型,分别处理。属于违背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建设项目征占林地,一律责令停止;属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占林地的在建项目,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非法毁林占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全面开展文件清理和林地清查工作,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有悖于《森林法》和《通知》中制止毁林开垦规定的文件,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尽快修订或废止。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达以来已征占用林地的情况,特别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征占用的林地,各地、市、县政府要组织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成立清查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制定方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清查的重点是,川区黄河两侧的护岸林和国有、集体农林牧场的林地,沙、山区国有、集体林场和拍卖“四荒地”的林地。清查工作要做到发生时间、面积、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四查清”。自治区林业厅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做出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上报林权清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查清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属毁林开垦的耕地,必须全部迟耕还林。对国办发[1994]64号文件下发前毁林开垦的耕地,凡坡度在20度以上的,要制定规划,限期在2000年前逐年全部退耕还林,并达到水土保持的标准,退耕还林规划要在今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厅。各地、市、县政府在退耕还林的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人员,保证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森林法》,依法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林地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保证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时,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铁路、公路、采矿、水利以及通讯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征得自治区林业厅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后使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四费”的征收工作,凡过去欠交或少交的,要力求全额到位。对今后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必须足额收取其费用。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和恢复森林植被,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或挪作他用。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不得将国有林地划归集体和个人,已经划归的,必须依法归还国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已经改变的要坚决予以还林;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违者严厉查处。   五、加强林业公安和林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公安和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重视林业执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在编林业公安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工作经费,对于专项打击工作,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近期要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并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打击毁林开垦行为的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交易市场和大的木材集散地、加工厂等进行清理整顿,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检疫检查工作,对无证采伐、乱伐盗伐林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大《森林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展《森林法》和国务院《通知》的宣传活动,结合今年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灾,联系我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树立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各地要把林地消长、征占用林地审核率及补偿到位率、非法侵占破坏林地案件查处率等具体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领导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中,责任到位,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责任书修订工作在今年底以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林业执法,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各地要将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和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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