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05/10 |
颁布日期: |
2005/05/10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05/10 |
颁布日期: |
2005/05/10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劳社厅函[2005]112号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向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州、市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汇总如数上缴部中心进行结算。
二、省和各地、州、市中心负责向所管辖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注:划入当地颁发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分别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费用。
三、省和各地、州、市中心应按规定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收取分成费用。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报鉴定计划时,按计划参加鉴定人数如实上缴分成费用,各鉴定指导中心应认真做好收取分成费用的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经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同意,我省从2005年1元1日起执行,分成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地、州、市中心应按规定时间足额将分成费用上缴到省中心,省中心将统一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
六、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未经省物价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省鉴定指导中心汇款专户
账户名称: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银行账号:2402000309008938796
联系电话: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0851-6839713
联系人:杨 琳 熊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