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贵州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8/08 |
颁布日期: |
2011/08/0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8/08 |
颁布日期: |
2011/08/08 |
(黔府办发〔2011〕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结合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以高端培训为引领,以就业培训为重点,以培训项目为抓手,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服务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建立覆盖各行业的职业培训体系和信息平台,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通过政府投入、学校自筹、社会力量筹办等多种方式,
逐步建立和完善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管理一流的公共实训基地体系。
二、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自身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四)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地区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场地、设施设备等建设,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加快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重点依托现有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依托技工院校,改造提升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建设提升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在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建设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七)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提升职业培训教师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职业培训教师每年自身参加在职培训累计不少于80学时,每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
(八)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以提高和培养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核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需要的职业培训制度。
(九)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企业用工规律和市场就业需求,针对各类求职人员的特点,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求职者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达到上岗要求,尽快实现就业。重点开展好毕业两年以内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
(十)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提升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水平。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一)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结合我省产业发展以及万户小老板创业计划等创业项目,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素质和能力。
(十二)加强重点行业技能人才和民族特色专业人才培训。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指导行业企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发挥行业企业培训中心、高级技校、技师学院、职业院校的作用,加大培训电力、煤炭、冶金、有色、化工、装备制造、烟酒、民族医药、旅游商品等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技能人才;围绕少数民族风情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项目,培训民族歌舞表演、水上划船、农家乐经营管理、乡村导游等具有贵州民族特色的专业人才。将重点行业急需紧缺工种和具有贵州民族特色专业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完善技能人才选拔、考核和评价体系,推动职业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设备,创新鉴定方式,改进鉴定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各种职业、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指导重点职业院校、重点企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全面推动职业院校落实毕业生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加快职业标准和地方题库开发,加强考评员队伍、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十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培训结业时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学历证书的工作机制,激励广大职工参与培训、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待遇和晋升参照中专毕业人员执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待遇和晋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执行。
(十五)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开展全省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推动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和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力争2012年底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承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等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已享受政府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培训机构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具备信息录入、资料保管、数据统计、管理分析等综合功能。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职业培训。基层社保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十八)统一培训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规划,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一培训标准,统筹下达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健全培训补贴资金和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十九)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已在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企业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户籍职工,开展就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两年以内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将在一年内毕业的高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就业能力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大力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补贴资金比例,突出培训对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加大培训补贴投入,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支持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求,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情况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职业培训良好氛围
(二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开展对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国资、工商、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职业培训目标责任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我省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并将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地)及有关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二十五)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