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
  第三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监察、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投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资金;
  (二)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从2009年起,从市级和各区、市、县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两湖一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给予扶持,对区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确定的公益林补偿列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规定使用:
  (一)整合各部门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门按程序审报,由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批复。
  (二)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内,统一平衡,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三)集中的土地出让金,每年终了后,由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进行清算,根据生态补偿机制提取比例确定可用资金规模后,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从市级和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集中,并在以后年度随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县级财政,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生态治理及生态保护区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以环境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数据为依据,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方面数据,市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管理及城市用水方面数据,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规划和环境质量方面数据,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兑现与下达: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每年考核年度终了后,由市环境保护、林业、城管等相关单位核定各区、市、县的相关生态数据,并于每年年初送达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市级相关单位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市、县。
第四章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将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建设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不得挪用、贪污、骗取。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