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贵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30 颁布日期: 2009/12/30
颁布机构: 贵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30
颁布日期: 2009/12/30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09〕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我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或者建设、房管、安监、发展改革、城市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绿化、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我市落实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政策法规或执法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具体内容   贵阳市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具体是指贵阳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矿产)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乡(镇)、办事处在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中的责任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明确。   三、职责分工   根据《15号令》、(国办发〔2007〕71号)和(黔府办发〔2009〕8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如下:   1.各区、县(市)政府在共同机制中的职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中的规定执行。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组织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及《15号令》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矿产违法违纪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按层级管理抄报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相关法规立案查处。依法受理立案的案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将案件资料退回国土资源部门。   4.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2008〕204号)中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负责相应的立案监督。   5.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中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并负责相应的审判、执行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坚持“快立、快审”的方针,依法作出裁定。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及时执行;依法不能执行的或暂缓执行的,应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   6.公安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中的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于涉嫌土地、矿产资源犯罪的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审查不予立案的,可将材料退回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直接立案查处。   对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资质审核手续的用地单位、个人和矿山业主,不得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采矿手续,公安机关对非法用地单位和矿山业主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提供火工产品。   7.规划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等业务。   8.城乡建设或者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9.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10.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执法权限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1.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2.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3.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等手续。   14.税务部门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15.农业部门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占用耕地的核实工作。农业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现场开展对耕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负责对耕地的复耕工作进行督促和验收。   16.林业绿化部门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占用林地的核实工作。林业绿化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矿产手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树木修剪、移植、砍伐手续。对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造成的林地林木损毁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17.向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用地单位或矿山企业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合法采矿手续,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四、责任追究   因为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导致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严重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定为重点整改地区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被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违法采矿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对违法采矿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发生地质灾害、国家资源严重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五、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我市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正常运行,建立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通报市级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工作进行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开展工作的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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