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3/07 |
颁布日期: |
2008/03/07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建安[2008]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认真宣传贯彻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ww.hljjs.gov.cn下载中心下载)。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设部第166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关管理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166号令内容,准确掌握166号令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规定,结合省建设厅黑建安[200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要根据工程项目陆续开工的实际,结合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地建筑起重机械逐台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设计文件资料完备以及登记备案情况;
(二)安全保险和限位的配备和效用情况;
(三)基础完好状况;
(四)主体结构和钢丝绳等配件的安全使用状况;
对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地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逐台进行登记备案,保证持证(牌)运行,并汇总报省建设厅网上公示、省内联网查询,今后凡是未上网公示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责令使用单位全面整改,并依据法律和规章严肃处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规定制定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省建设厅要求,设置专职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施工方案、证件和检验检测报告等内业资料的审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按照建设部规定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职责。
二OO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