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8/03/07 颁布日期: 2008/03/07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8/03/07
颁布日期: 2008/03/07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建安[2008]8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认真宣传贯彻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ww.hljjs.gov.cn下载中心下载)。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设部第166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关管理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166号令内容,准确掌握166号令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规定,结合省建设厅黑建安[200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要根据工程项目陆续开工的实际,结合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地建筑起重机械逐台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设计文件资料完备以及登记备案情况;   (二)安全保险和限位的配备和效用情况;   (三)基础完好状况;   (四)主体结构和钢丝绳等配件的安全使用状况;   对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地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逐台进行登记备案,保证持证(牌)运行,并汇总报省建设厅网上公示、省内联网查询,今后凡是未上网公示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责令使用单位全面整改,并依据法律和规章严肃处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规定制定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省建设厅要求,设置专职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四)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施工方案、证件和检验检测报告等内业资料的审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按照建设部规定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职责。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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