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18 颁布日期: 2011/03/18
颁布机构: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18
颁布日期: 2011/03/18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冀煤安监字〔2011〕38号) 各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研究制定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监察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一般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有关监察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监察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监察分局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省局督办期间,监察分局应当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对较大事故进行现场督导。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监察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局进行沟通、汇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监察分局以请示文件形式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起草文件进行批复。   第九条 督办事故结案后,省局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限按时结案,努力提高事故结案率。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