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1/24 |
颁布日期: |
2008/01/2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 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号,以下简称7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有效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民俗传统,同时也给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又是我市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第二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需求量增加,生产经营企业产销压力大,加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者铤而走险,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机率。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条例》、7号令、11号令以及《通知》精神,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着手,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确保“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生产企业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2〕9号)的要求,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二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条例》以及11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执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三是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超一改”(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无证上岗现象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盐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四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现场安全监管员制度。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乡(镇),要确保向每个生产企业派驻1-2名现场安全监管员,所有派驻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盯紧盯牢,严防事故发生。
三、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保障货源供应
一要严格执行《条例》及7号令,确保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对当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规定和做法有悖于《条例》的原则或与7号令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二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7号令、《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和零售点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我市“限制燃放”区内的零售布点,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临时经营点的设置以快速环道为界线向市中心辐射80米的地带内,按照2007年春节期间的布点规划以及2008年春节期间南宁市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有关要求,由各城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做好零售点的布点工作,并发放零售许可证。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三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统一配送制度,坚决制止烟花爆竹流动销售,不得采购和销售质量不合格、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做好烟花爆竹仓库的守护工作,严禁违规储存、超量储存。四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销售,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允许零售者自行选择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违背《条例》规定原则的问题,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单位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我市“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一律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加强运输许可,强化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审查,防止无资质车辆和人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二是公安部门要依法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证件发放管理,并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交通运输活动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六、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切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要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以及分散、隐蔽等特点,对非法生产严重的乡(镇)、村,全面彻底排查。强行拆除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房、工棚,依法收缴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组织者、销售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收购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贴牌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严惩。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本地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监管方案,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受理和侦查相关案件,做好消防抢险和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准备工作,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按法规要求划定燃放区域,各级政府部门要按“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巡查工作。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十、严肃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
一是对已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查处事故相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并按时结案。二是对非法生产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对非法生产爆竹组织者、非法生产爆竹原料供应者、非法爆竹经销者依法予以严惩。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供应非法生产爆竹所用原料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