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1/01/12 |
颁布日期: |
2001/01/12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1/01/12 |
颁布日期: |
2001/01/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环办字〔2001〕1号)
本局各处(室),自治区环境监理所:
为了加强我局环境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和有效,维护我局依法行政的职权,特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局法规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七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是: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我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和自治区环境监理所依据其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按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报请我局执行的;
二、我局认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处罚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并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对人的;
三、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应予以处罚的;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应予以罚款的;
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由我局实施处罚的。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我局法定职权范围负责办理决定处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八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境监理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以下同);
二、现场查清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相对人说明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1)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当场交付相对人;
六、告知相对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及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材料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和自治区环境监理所(以下简称“调查取证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而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由我局管辖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需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同意立案登记的案件,调查取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通知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三、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检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和《调查询问笔录》(附件3)。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都应由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拒不到场或者拒不签名的,应在询问笔录中说明;
四、现场检查可以进行必要的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查阅或者复印排污记录和其他材料。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有资质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终结,调查取证部门应填写《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将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在7日内对案件审查完毕。审查中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调查取证的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审查终结,政策法规处应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审批或者审理决定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5),若需要听证的,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6)或者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因特殊情况未作处理需要延长时间的书面通知,交由调查取证部门送达相对人。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8)和《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附件9)或者《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0),交由调查取证部门送达相对人。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其他文件时,均应填写《送达回执》(附件7)并将《送达回执》交回政策法规处。相对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把应送达的文件留置在相对人处,即视为送达。相对人不在,可由其代收人签收。若邮寄送达,应采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函,以收到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吊销许可证以及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执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相对人书面听证申请3日内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11)送达相对人并收回《送达回执》。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主持,相对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调查取证部门、证人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听证具体程序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件12)。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终结后,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听证报告书,报送局负责人。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3),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行终结,由政策法规处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附件14)连同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查处小组进行,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和自治区环境监理所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环境违法立案登记表
3、调查询问笔录
4、案件调查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送达回执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10、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附件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桂环当罚字 [ ] 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依据《 》第 条第 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相 对 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 址
案
情
简
介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
制
部
门
意
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日 期: 时间: 地点:
案 由: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家庭住址: 电话:
询 问 人: 记录人:
参 加 人: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用续页)
附件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案 由
相 对 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电话
调查经过: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桂环罚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桂环听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送 达 回 执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 字号 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能送达理由: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机关 签发人
送达人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附件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桂环罚字 [ ] 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桂环违改字 [ ] 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桂环限改字 [ ] 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者个人)于 年 月 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桂环听通字 [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就
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会可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本人)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经我局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
担任听证员, 担任书记员。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向本局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案由: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案件调查人:
案件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听证内容:(包括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相对人的申辩和质证等)
相对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签章:
主持人 调查人
听证员 书记员
相对人 代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桂环罚申字 [ ] 号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桂环罚字[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桂环当罚( )字[ ] 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案件名称
相 对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立案时间 承办人
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
承办部门
结案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