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4/13 颁布日期: 2012/04/13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4/13
颁布日期: 2012/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共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工商、海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环境执法共同监管联动机制。   (二)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确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工作。健全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形成经常性监管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立我区跨行政区环境执法监管、联防联控、应急处置和污染纠纷处理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与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等邻省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调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一)突出抓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从项目立项、评估、审批、验收等环节加强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重点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造纸、制糖、酒精、淀粉、纺织印染、燃煤发电等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排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对相关企业的环境监察、监督性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察,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属于涉重金属企业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督促企业在排放口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行管理。加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成果对环境执法监管的支撑作用。   (三)深入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以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电镀、电解锰、化工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为重点,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隐患,严厉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的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彻底整治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强化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纳入到日常环境执法监管中,认真排查污染隐患,从固定源、面源、流动源、连接水体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周围的涉重金属、化工、酒精、造纸、淀粉、制糖、纺织印染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强监管,严密监控,坚决防止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预警预报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及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   (六)强化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实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常态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监管措施,防止开发不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七)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程、高压输变电等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对未批先建、擅自改扩建的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核设施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防控,加快做好在建、拟建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测,完善核设施环境本底调查和流出物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好射线装置转让、报废的申报登记,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制度。加强对铀矿和伴生矿采冶、废旧金属回收市场、金属冶炼厂、辐照中心的监管。   (八)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坚持重点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统一,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数据库。按照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石化、造纸、酒精、淀粉等高污染高危行业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风险预警等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九)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声、土壤、农村环境质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常规监测,定期公布各市环境质量状况,建立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地表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点(断面),基本形成覆盖重点流域和水体的监测网络架构,不断加强水环境常规及预警监测工作。建立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以全区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基础,分期分批逐步推进“十二五”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2012 年在南宁开展PM2.5、臭氧(O3)监测,2013 年在柳州、桂林、北海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相关监测,2014 年在所有设区市开展相关监测。   (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制度、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污染物排放及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三、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息和环境宣传教育等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引进专业人才,落实办公场所,配备与执法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传设备。“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和各市、县环境监察队伍,自治区和各市环境监测站、80%以上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自治区和各市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和宣传教育中心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增强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执法监管的能力与水平。   (二)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根据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需求,加强环境宏观战略、资源环境承载力、重点产业可持续发展、环境状况、环境污染途径机理等基础调查研究以及污染事件环境影响后评估。加快推进环保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环保创新基地、环境技术研发中心等建设,结合环保科技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重点加强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燃煤和有色冶炼行业气态汞污染物、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控制技术研发以及大气复合污染、灰霾防治对策研究。   (三)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地表水跨界(国界、省界、市界)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和绩效考评,开展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优化监测参数指标,逐步增加总磷、总氮等多项污染物自动监测能力。实施重点敏感地区(如龙江、刁江流域)、特征污染地区有毒有害物质自动监测和鉴别能力建设项目,实现对重点风险源和环境敏感区域有毒有害物质的自动预警。完善近岸海域环境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高近岸海域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实时掌控近岸海域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开展典型环境问题预警监测试点,因地制宜,逐步开展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生物毒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试点预警监测。   (四)拓宽环境执法监管手段。完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议事权。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拓宽监管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网络信息、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公众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建立突出环境信访问题预警平台。在研究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   (五)严格问责。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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