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3/25 |
颁布日期: |
2009/03/25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湘牧渔发[2009]58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效率,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通过优化管理、完善设施、提高技能等多项措施,服务意识大大增强,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为规范省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现对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样品,并向送样人说明样品检测时限等事项。
二、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样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时限承诺详见附件。
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
四、经省局确认的加急样品,做到随送随检。
五、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无检测标准等,经检测机构领导批准,适当延长检测时间,但必须在承诺检测时限前与送样人联系,说明检测延期的具体原因。
六、严格检测结果保密制度,检测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检测结果。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若检测单位未按承诺时限完成样品检测与出具检测报告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请向我局质量安全处举报,电话:0731-2181917
附件: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样品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时限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样品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时限表
样品名称 检测时限 备 注
兽 药 8个工作日内 注射液无菌项目检测15个工作日
畜禽产品 8个工作日内 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检测15个工作日
饲 料 8个工作日内
加急样品 3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