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10/06 |
颁布日期: |
2008/10/06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10/06 |
颁布日期: |
2008/10/06 |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8]20号)
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61号),经研究确定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浏阳市、湘潭县为全国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试点工作职责
省卫生厅成立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厅长林安弟任组长,规财处、法监处、疾控处、应急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试点项目办公室,挂靠省卫生监督所。同时成立全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试点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归纳总结和上报试点工作动态,建立信息平台,做好信息交流,并实施试点工作初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前的预评估工作。试点工作专家组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协助试点市、县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各试点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试点地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各试点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采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录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核对、整理、上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各试点市、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
二、制定方案,督促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合理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开拓创新,探索饮用水监管新模式
试点地区要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管新模式,逐步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努力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要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促进政府部门、管理相对人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四、做好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部和我厅将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补助,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要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加强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积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省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曹朝晖、李小红,联系电话:0731-4482062、4822297、4486595,电子信箱:wjshjwsjdk@163.com,通讯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邮编:410008。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科:李四海,联系电话:0731-4305965,电子信箱:hncdcht@sina.com,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50号,邮编:410005。
附件:
1、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
2、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3、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湖南省卫生厅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1:
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探索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有效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推进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点和水性疾病监测点,探索搭建省、市、县三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实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逐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督和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制定全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为建立健全全省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及范围
试点内容包括市政水厂出厂水、末梢水,自建水厂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收集与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
试点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与水性疾病监测应当同步进行,水质监测点尽可能与重点传染病监测点、死因监测点吻合。
(一)基本情况调查。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
(二)水性疾病监测。主要开展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和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等。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个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和要求见《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三)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1、监测点设置要求
(1)出厂水。全部市政水厂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自建水厂出厂水,长沙市设10个监测点,其它试点市和试点县(市)设3个监测点,若不足,则全部自建水厂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为取水口处。
(2)末梢水。原则上按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市政水厂末梢水,长沙市设40个监测点,其它试点市设20个监测点,试点县(市)设10个监测点。纳入监测范围的自建水厂末梢水,每个自建水厂设2个监测点。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确定为水性疾病监测哨点社区,按每万人5个末梢水监测点另行设置。
(3)二次供水。长沙市设30个监测点,其它试点市设20个监测点,试点县(市)设10个监测点,若不足,则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监测点中应当包含确定为水性疾病监测的社区和学校二次供水。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
2、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
表1:
水质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要求
类 型 监测频率 监测指标
市政供水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全分析
每季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①、消毒剂余量②、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末梢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10%监测点) 全分析
每月1次
(90%监测点)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①、消毒剂余量②、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二次
供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①、消毒剂余量②、色度、浑浊度、pH、肉眼可见物、臭和味、铁、锰、COD、氨氮
自建水厂 出厂水 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全分析
末梢水 每季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①、消毒剂余量②、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COD、氨氮及全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指标
注:①总大肠菌群检出时必须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②根据使用消毒剂的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全分析,第一年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执行,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不作要求;第二年开始按照表2中列出的指标执行。
表2
第二年水质“全分析”指标
必测
指标
常规
指标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检出时才检验)、菌落总数、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
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消毒剂余量及相关副产物*
非常规指标 锑、镍、铊、铍、苯、甲苯、二甲苯(总量)、氨氮、
溴氰菊酯、乐果、马拉硫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选测
指标 非常规指标 微囊藻毒素-LR、氯化氰、二氯乙酸、三氯乙酸、2,4,6-三氯酚、
莠去津、敌敌畏、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
表2中,必测指标是基本要求;选测指标以所列出的指标为首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常规指标检验能力,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具备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检验能力。
*消毒剂余量及其副产物选择:
氯消毒:游离余氯(氯胺消毒时测总氯)、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溴甲烷、1,1,1-三氯乙烷、二氯甲烷
二氧化氯消毒:二氧化氯、亚氯酸盐、氯酸盐
臭氧消毒:臭氧、甲醛、溴酸盐
各监测点水样按试点工作方案中表1的要求检测,全分析测定中非常规项目不能检测的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试点地区,其余监测由各试点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无监测能力的可上报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有卫生检验资质的卫生检验机构完成。
(四)网络直报。试点地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在相应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和信息处理网络终端,进行监测结果的录入、审核、分析、上报、调用。水性疾病监测结果报告详见《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0月上旬)。我厅组织开展饮用水监测有关工作培训。各试点地区于2008年10月底前组织制定水质监测试点实施方案并报我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开展饮水卫生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下旬-2010年6月)。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小结。
(三)总结阶段(2010年7月)。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试点工作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质量并保证技术指导,制定实验室内部控制规划,建立监测资料审核制度以减少数据填写与数据录入错误。建立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控制管理,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以保证监测数据与各项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可比性。
(一)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为了保证水质监测数据准确性,必须分析实验室试剂空白、实验室加标空白、实验室加标样品、采样空白样、采样平行样等质控样来检查、控制分析数据的质量。
1、现场空白:是指在采样现场以纯水作样品,按照测定项目的采样方法和要求,与样品相同条件下装瓶、保存、运输,直至送交实验室分析。通过将现场空白与实验室内空白测定结果相对照,掌握采样过程中操作步骤和环境条件对样品质量影响的状况。
2、现场平行样:现场平行样是指在同等采样条件下,采集平行双样密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结果可反映采样与实验室测定的精密度。当实验室精密度受控时,主要反映采样过程的精密度变化状况。现场平行样要注意控制采样操作和条件的一致。现场平行样占样品总量的10%以上,一般每批样品至少采集两组平行样。
3、实验室试剂空白:把一份不含待测组分纯水按照样品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所用的玻璃器皿、仪器设备、溶剂、试剂等与样品一样。试剂空白用来检查待测组分或其它干扰物质是否存在实验室环境、试剂和器皿中。
4、实验室加标空白(LFB):在一份不含待测组分纯水中加入已知量的待测组分,按样品组分的处理和分析步骤进行分析测定。测定实验室加标空白的目的是检查分析方法是否在控,检查该实验室是否有能力在所要求的方法检测限内进行准确而精密的测量。
5、实验室加标样品:在一份水样中加入已知量的待测组分,把它当作一个样品分析。检测实验室加标样品的目的是检查样品基体是否会造成结果偏差。
6、平行样测定:从一均匀样品中取两份子样,用完全相同的步骤进行测定,以减少测定中的随机误差,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二)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实验室间的分析质量控制是在参加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内部分析质量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使用的标准溶液的校正,测定未知样等方法以检查各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效果,检查和发现实验室误差,使得实验室间数据有可比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重要内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手段建设,有效履行监督监测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密切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政策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体系,提高能力。要通过试点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督两个体系的建设,健全机构,保证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能力。要制定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的完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
(三)切合实际,务求实效。各试点地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要切合本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强、能够持久开展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通过试点工作探索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类似地区推广执行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服务模式,要有亮点并办出特色。试点工作开展期间要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要加强与其他试点地区的信息交流,互相取长补短,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试点项目办公室要不定期的出刊《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简报》,及时反映试点相关工作情况。
附件2:
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
一、工作目标
在试点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经饮水引起的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对健康的影响,实现饮用水卫生的科学监督和管理。
二、工作内容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浏阳市作为监测哨点。
(一)普通监测点监测内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二)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
三、疾病监测方法
(一)基本原则。在全省试点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组织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网和监测数据,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整合数据。水性疾病监测试点市、县(市)根据本指导程序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普通监测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1)监测病种。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按性别、年龄提供上一年度监测人群的人口资料(如无详细人口资料,应提供上一年度城区人口总数)。
(3)数据来源。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按发病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病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1)监测病种。除感染性疾病、母婴传播疾病、意外伤害以外的所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肿瘤造成的死亡(数据上报时,应报告全死因监测数据)。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试点地区全死因监测数据。数据采集方法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按死亡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死亡数据。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暴发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饮水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事件。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监测点应收集、整理其它可能经饮水引起的疾病资料,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监测哨点
1、医院监测哨点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确诊、疑似病例,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其它可能经饮水传播的各类传染病,急性胃肠炎病例,有消化道症状但诊断不明确的病例。
(2)监测程序。在哨点监测城市选择2-3所综合医院开展门诊水性传染病的哨点监测,有条件地区最好选择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各1所。在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应收集每日传染病和肠道门诊病例登记记录,填写《哨点医院门诊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全院门诊总量。在传染病医院应收集所有门诊记录。
监测点医院每周一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2、社区监测哨点
(1)社区的选择。选择集中式供水并列为二次供水监测点的社区;社区人口较为集中,总人口1万以上;社区内有1-2所小学和1-2所幼儿园。
(2)社区儿童监测。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部门进行协调,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学校、幼儿园的协助下开展监测工作。
1)监测对象。在社区内选择1-2所小学1~6年级学生600名,每年级100名;选择1-2所幼儿园6岁及6岁以下儿童200名。
2)监测内容。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填写《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ID号(监测对象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校(幼儿园)、班级、家庭住址等,并注明退出队列和新加入队列的时间。第一次报告学生症状监测数据的同时应上报登记表,以后每年更新一次。
症状监测:腹泻、腹痛、腹胀、恶心、呕吐等症状以及因病缺课情况。监测频率:每周一次。
3)监测方法。各监测点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对以下两种方案进行选择。
方案一:由学校、幼儿园老师结合学生晨检工作,每周一填写《儿童消化道症状监测表(教师填写版)》,每月由学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方案二:由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家长发放《儿童消化道症状监测表(家长填写版)》,家长每周一填表。每月5日前由学校、幼儿园收表,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数据上报
(一)报告时限及表格。普通监测点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数据每月10日前由监测点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的格式将上月数据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因监测每年3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数据。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社区和医院监测哨点每月10日前由监测点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的格式将上月数据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普通监测点水性疾病监测数据报告一览表
监测内容 监测数据表 上报时限
水性传染病 附表1-1:《人口资料统计表》
附表1-2:《传染病监测信息数据表》 每年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数据
死因监测 附表1-3:《全死因监测信息数据表》 每年3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数据
饮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表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附表1-5:《传染病相关信息表》
附表1-6:《化学中毒事件相关信息表》
附表1-7:《环境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表》
附表1-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报告表》 按相关法律和规范规定的时限上报
监测哨点水性疾病监测数据报告一览表
监测内容 监测数据表 上报时限
医院监测
哨点 附表2-1:《哨点医院门诊登记表》 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数据
社区监测
哨点
(儿童监测) 附表2-2:《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表2-3或附表2-4:《儿童消化道症状监测表》 第一次数据上报时与《儿童消化道症状监测表》同时报告,如有更新,应及时记录注明更改内容。
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数据
注:上述表格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发放。
(二)报告方式。每个监测点数据以独立文件上报。目前暂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数据格式为Excel或Word文件;数据平台建立后,以网络直报形式上报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在邮件中注明监测点名称、发信单位和发信人。
附件3:
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传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副组长:曹朝晖(省卫生监督所 副主任医师)
成 员:潘振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王战修(省卫生监督所 副主任医师)
冯家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医师)
苏爱香(省卫生监督所 副主任医师)
李小红(省卫生监督所 副主任医师)
黄 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管医师)
李四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管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