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07/14
颁布机构: 湖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07/1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0]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伥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和《环境保护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现行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莸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并已排污的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逐步向全省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民间组织等推广。 第二章 排污权的取得   第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以上年实际达标排放量为基准,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认的排污量为基准,在投入试运行以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炉弄)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所)购买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新、改、扩建需增减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须是已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事业性收费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对于应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没有按时缴纳的现有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重新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于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是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价格,排污权出让方、需求方分别通过储备交易中心嘶)出让、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本省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以及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在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其余的排污权交易在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所进行。   第十条 排污权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基础上,有多余指标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单位。   排污单位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储备。   第十一条 排污权需求方主要包括: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将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获得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较高、区域排污总量指标限制等原因,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方式以满足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支持污染减排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民间团体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收入严格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交易价格要适当考虑污染物治理成本因素,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搭建省级交易平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搭建市州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查,对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允许数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及时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进行整顿。   第十九条 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因关闭、破产或迁出湖南省行政辖区的,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按原价回购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二十二条 已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征缴,严格对非法排污单位的处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湖南省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单位不准购买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一)被列入环保区域限批范围内的;   (二)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