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8/05 |
颁布日期: |
2009/08/05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8/05 |
颁布日期: |
2009/08/05 |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建发〔2009〕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长沙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长沙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的节能工程。
第三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为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批准、示范工程认定、授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局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建筑外围护结构相关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采暖、通风系统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水源、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
4、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建筑用水系统节能技术与产品及节水技术与产品;
6、智能建筑与能耗数字化管理技术;
7、绿色建筑的建设与开发;
8、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工程: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新建项目设计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4、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进行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在内的全面节能改造时其节能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采用第四条所列不少于一项节能技术。
6、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采用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7、已竣工且竣工时间未满2年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
2、项目建设工程可行性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本项目的能源管理情况、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和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详细投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节能效益预测、投资收益率分析和节能减排环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技术支持力量、工程的风险分析、工程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3、项目节能专项技术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设计或节能改造方案、设计说明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
4、新建建筑需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已竣工项目提供建筑能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5、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提供改造前的能源审计报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能源消耗信息;委托能源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的应提供能源服务合同;
6、建设工程立项的核准文件,建设单位证照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1、申报单位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示范工程申报材料;县(市)辖区内的申报项目应先经本县(市)建设局同意后再报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2、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管理示范工程申报材料,对资料合格的项目上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对示范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我市示范工程计划;
4、申报省、部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我市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示范项目将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认定:
1、新建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或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完工后,由申报单位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已竣工未满2年的申报项目在通过审批后可直接申请示范项目验收。
2、申请项目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示范工程建筑能耗综合评价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摄像光盘和相片;阶段性进度报告。
3、验收资料经初审后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示范项目验收。
4、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公示,并颁发长沙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定期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阶段实施报告;长沙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对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主管部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将对示范工程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的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等情况。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展示宣传场所,对工程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实际节能效果进行宣传、展示和推广。
列入我市示范工程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推荐申报各级财政补助。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取消资格且不予颁发示范工程项目证书和标牌:
1、建筑节能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未履行变更批准手续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项目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节能示范项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