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18 |
颁布日期: |
2009/06/18 |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洪卫科教字〔2009〕32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印发《南昌市卫生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请遵照执行。
一、市卫生局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系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不定期开展全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四)向市卫生局职能部门提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五)向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设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市卫生局有关处室和局属职能单位职责:
(一)科技教育处:负责协调全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疾病控制处:负责督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全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三)法制监督处:负责督促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做好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实验室(含二级实验室新增实验室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并组织开展备案实验室现场勘验工作。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做好全市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工作,重点做好市、县(区)疾控中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六)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对各县(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职责:
(一)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二)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要求,坚持属地化监督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设立单位职责:
(一)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成立以单位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并明确单位法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禁止越级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坚决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实验室(含二级实验室新增实验室活动)必须到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备案登记;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需取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岗位培训工作;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明确属地化监督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并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