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南昌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4/15
颁布机构: 南昌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4/15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卫法监字〔2010〕18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确保二次供水卫生达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为使整治工作更加扎实的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为民、为民创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环境,提升城市饮用水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现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二次供水单位执法力度,增强二次供水单位守法经营自觉性,有效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在“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测评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中能够做到硬件得高分,软件不丢分,确保二次供水项目全面达标。   三、整治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对于通过监督指导,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不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直接供管水人员无健康证上岗、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不定期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在辖区内开展二次供水卫生整治工作。   (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内容和要求   1.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发证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三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3.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供资料   (1)有关单位的申请证明;   (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卫生管理制度一式两份;   (5)管用水人员健康证一式两份;   (6)二次供水平面图、管线流程图一式两份;   (7)供水设施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8)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疾控中心出具)一年之内有效。   4.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卫生监督员现场许可审查→材料审核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   5.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6.检验项目:   (1)二次供水属市政供水的水质检验必检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2)二次供水属自备水厂井水的水质检验项目,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7.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发证部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各开发区(新)区由当地卫生办受理,按委托要求程序发证。   (2)卫生许可责任单位: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卫生办。   (3)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此次二次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汇总。   (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1.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污水井、化粪池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0.8米,水箱或蓄水池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0.5米以上,并加盖上锁。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消毒,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定期对水源及输水管道进行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每年监督抽检一次。   3.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4.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无害无毒。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5.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施、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须做好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并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7.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其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四)卫生监管内容和要求   1.建立并完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档案。   2.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对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每半年)向市卫生监督机构呈报属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情况,以便统一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   5.二次供水单位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6.直接从事管、供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7.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抓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8.二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值班、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9.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每天坚持对二次供水设施投药消毒,并监测余氯,记录齐全。   10.二次供水单位建立完善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资料。   五、整治步骤   本次整治工作分三步实施,为期1个半月。   (一)第一步: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 25日)   各城区各单位要层层进行宣传动员,将整治工作目的意义、内容及标准广泛宣传到各单位,使二次供水单位能自觉主动参与、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按本方案及责任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根据现状查找差距,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定完成时限。   (二)第二步:集中整治阶段( 4月26 日--5月25日)   1、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要摸清所辖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单位底数,以街办为单位对二次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本底资料,装订成册;   2、掌握标准,监督指导。卫生监督人员要全面熟练掌握整治内容标准,认真按要求做好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及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3、集中整治,全面达标。要按照二次供水整治工作内容、标准进行全面整治,建立完善监督档案,并监督指导二次供水单位建立相应的卫生档案,同时打造一批二次供水示范单位。通过监督指导二次供水单位拒不整改,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直接供管水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上岗等违法行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第三步:达标验收阶段(5月26 日--6月 5日)   通过前两阶段整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二次供水卫生项目务必要全面达到国家测评标准,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全市。   六、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责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把整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有关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卫生要求、标准,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到二次供水卫生安全整治活动中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   (三) 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处罚力度。在加强监督指导的同时,对未达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要监督督促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单位,供水主管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全市,对在整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工作不达标或工作出现过错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信息报送   5月31日前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将本辖区此次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和二次供水单位本底资料报市卫生监督所四科(联系人:梅军,联系电话:2179172 )汇总后,于6月5日前报我局法监处。   附:1.二次供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及水质达标内容告知书   2.南昌市二次供水单位信息统计表   附1:   二次供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及水质达标内容告知书            您好!   为贯彻落实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卫生安全,抓紧抓好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达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996]第53号),凡是实施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发放“卫生许可证”方能实施二次供水;直接从事管、供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取得贵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单位和未取得“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请立即到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地址:   联系电话           )。   二、对未达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要认真接受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与指导,并按整改意见和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不配合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单位和“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将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回   执   告知单位: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2:   南昌市二次供水单位信息统计表   单位: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二次供水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水池 个数 水箱 个数 水塔 个数 加压泵 个数 主管单位 有卫生 许可证 无卫生 许可证 无主管单位原因 未办证原  因 1                       2                       3                       合    计                         填表人 :                            负责人:   填表说明:1.水池、水箱、水塔、加压泵数栏要分别统计,不能只写一个总数;2.主管单位栏应填写对该设备实施管理的物业公司的名称,如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可填其产权所有单位名称;3.无主管单位原因栏是指产权不清晰、房改房、原单位倒闭、撤销、改制等原因;4.未办证原因是指有主管单位或物业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但因不知情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或不愿办证或不配合办证或正在申请之中等原因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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