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30 颁布日期: 2010/12/30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30
颁布日期: 2010/12/30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建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大力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决定在全省有关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创设出来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行过程中,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将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相挂钩,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有利于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对事故的救助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安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正确处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重点问题   (一)投保企业与保险范围。全省范围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2010年在非煤矿山行业先行试点,将原雇主责任险转为安全生产责任险,适时在其他高危行业和领域推广实施。鼓励支持在煤矿、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有关行业和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方案另行印发。   (二)保险责任和保额。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死亡赔偿金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和伤残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给予赔偿。   (三)承保机构的选择。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选择承保机构,也可视情况组建共保体,联合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与基准费率。   (四)保险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由投保方利益代表和承保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行业情况共同测算确定。保险费率可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挂钩。对被国家、省、市核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无出险记录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好企业的保险费率给予下浮;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予以上浮。保险公司承保的条款费率应按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服务好、有相关成功案例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配套政策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实施。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安全生产责任险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起由企业自愿选择其一。   (二)有关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各级安监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要密切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组织与督促保险从业机构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安监部门要做好与保监部门、保险机构的组织协调,发挥好合力,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带头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和推广。要将推进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考核评比,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引入保险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评优树先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要做好试点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推广。   (二)保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引导监督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其在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环节依法 依规操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强加防灾防损检查,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参保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同研究制定浮动费率;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和理赔服务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到诚信服务,规范服务。   (四)保险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开展对投保企业的风险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要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协调处理好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关系,维护投保企业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参加责任保险。要将参保费用列入企业支出预算,加强风险控制,接受安监部门和保险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把责任限额内依法取得的赔偿金如数支付给受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其家属。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并抓好落实,力争使这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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