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05/08 |
颁布日期: |
2002/05/0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05/08 |
颁布日期: |
2002/05/08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2]18号)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的缴费基数,无法核定或核定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按下列原则核定: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1日及以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按政策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2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其缴费时间按实际缴费时间核定。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外省迁入的和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发放。本《通知》下发之前超出或低于当地发放标准的,不作扣减或补足。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