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12/10 颁布日期: 2007/12/10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12/10
颁布日期: 2007/12/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近来,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劝辞”、“重新竞争上岗”、“实行劳务派遣”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也是最关键、最敏感的时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尤其是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作为宣传重点,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防止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法律的权威,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密切关注个别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要求用人单位规模裁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于少数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实施裁员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日常巡视检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涉及人数较多、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快速处理。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社会稳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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