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事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0/06/01 颁布日期: 2000/06/01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事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0/06/01
颁布日期: 2000/06/01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和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全面开展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搞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现制定《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见附件一),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0年起,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数,以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调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定的职数为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三、各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财政状况,由当地政府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中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四、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拟订具体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单位结构比例核定后,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岗职对应、竞争激励”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结构比例的80%。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一线,副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正高职务岗位主要在省属和地(市)属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单位设置,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除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五、单位结构比例确定及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结构比例管理计算机报盘程序,进行数据录入,并制作报盘和打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附表二)。每年3月份前,各地(市)、各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当年的高、中级岗位职数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省直单位报省职称办核定,地(市)所属单位报地(市)职称办核定,并报省职称办备案。   六、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可列入基数。对于超编单位,可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未超编单位,可按编制数扣除10%的工勤管理人员数计算或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同属一个主管部门而专业技术人员不满10人的单位,可以合并计算。   七、事业单位的附属经济实体单列计算,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自主设岗。   八、1998年及以后,博士学位获得者及从省外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五年内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地(市)所辖单位(高等院校除外)引进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从省外引进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在五年内也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九、结构比例核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性质和编制数批文;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岗位设置情况材料;根据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报盘程序制作计算机报盘一份,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三份。   实行结构比例指导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编委批文。   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专业技术资格批文、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批文和聘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一式三份。   对于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0〕35号)要求办理。   十一、对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单位,可采取多退少聘,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   十二、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一、高等院校 ──────────────┬──────────────┬──────               │    高  级      │      类  别      │      ┌───────┤ 中级               │      │ 其中正高  │ ──────────────┼──────┼───────┼────── ①国家重点建设大学     │33-38%   │20-25%    │50-55% ──────────────┼──────┼───────┼────── ②一般本科院校       │28-33%   │15-20%    │50-55% ──────────────┼──────┼───────┼────── ③全日制专科(有本科教育)、成│23-28%   │10-15%    │45-50% 人本科院校         │      │       │ ──────────────┼──────┼───────┼────── ④全日制专科        │20-25%   │10-15%    │45-50% ──────────────┼──────┼───────┼────── ⑤其他成人院校       │15-20%   │5-10%     │45-50% ──────────────┴──────┴───────┴──────   二、科研设计院所 ──────────────┬───────────────┬─────               │    高  级       │     类  别      │      ┌────────┤ 中级               │      │  其中正高   │ ──────────────┼──────┼────────┼───── ①省属科研设计院所     │25-30%   │15-20%     │50-55% ──────────────┼──────┼────────┼───── ②省直厅(局)属科研设计院所 │20-25%   │10-15%     │45-50% ──────────────┼──────┼────────┼───── ③地(市)属科研设计院所   │15-20%   │5-10%      │35-40% ──────────────┼──────┼────────┼───── ④县及县以下科研设计单位  │10-15%   │5%       │30-35% ──────────────┴──────┴────────┴─────   三、卫生医疗机构   (一)医院 ──────────────────────┬────────┬────                       │   高  级  │        类  别           │   ┌────┤ 中级                       │   │其中正高│ ──────────────────────┼───┼────┼──── ①三甲医院(含未定级6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20-25%│10-15% │45-50% ──────────────────────┼───┼────┼──── ②三乙医院(含未定级500-599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15-20%│5-10%  │40-45% ──────────────────────┼───┼────┼──── ③三丙医院(含未定级400-499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10-15%│5%   │40-45% ──────────────────────┼───┼────┼──── ④二甲医院(含未定级300-399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5-10% │5%   │35-40% ──────────────────────┼───┼────┼──── ⑤二乙医院(含未定级200-299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3-8% │3%   │35-40% ──────────────────────┼───┼────┼──── ⑥二丙医院(含未定级100-199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3-8% │1%   │25-30% ──────────────────────┼───┼────┼──── ⑦一级医院(含区、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医务所)│3%  │    │20-25% ──────────────────────┴───┴────┴────   说明:麻风、传染、结核、精神、血吸虫病及荣军疗养院等医院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病床数医院的高一级控制。承担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二)卫生防疫、保健、药检机构 ──────────────────┬───────────┬─────                   │   高  级    │        类  别       │     ┌─────┤ 中级                   │     │其中正高 │ ──────────────────┼─────┼─────┼───── ①省级机构             │20-25%  │10-15%  │45-50% ──────────────────┼─────┼─────┼───── ②地(市)级机构           │15-20%  │5-10%   │35-40% ────────┬─────────┼─────┼─────┼─────         │30万人口以下的县 │5-8%   │3-5%   │25-30%         ├─────────┼─────┼─────┼───── ③县级机构   │30-50万人口的县  │8-12%   │4-6%   │30-35%         ├─────────┼─────┼─────┼─────         │50万人口以上的县 │12-15%  │5-8%   │35-40% ────────┴─────────┴─────┴─────┴─────   说明:对于湖滨血吸虫病较为严重的县区,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四、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 ───────────────────────┬──────┬─────           类  别         │  高级  │ 中级 ──────────┬────────────┼──────┼─────           │1.1 省属重点中学    │25-30%   │40-45%           ├────────────┼──────┼─────           │1.2 地(市)重点中学  │20-25%   │40-45%           ├────────────┼──────┼─────           │1.3 一般完全中学    │15-20%   │35-40%           ├────────────┼──────┼─────           │1.4 初级中学      │10-20%   │30-35%  1.中、小学校   ├────────────┼──────┼─────           │1.5 县以下初级中学   │5-10%    │30-35%           ├────────────┼──────┼─────           │1.6 市、县完小     │      │35-40%           ├────────────┼──────┼─────           │1.7 乡镇一般完小    │      │30-35%           ├────────────┼──────┼─────           │1.8 幼儿园       │      │20-25% ──────────┼────────────┼──────┼─────           │2.1 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 │25-30%   │40-45%           ├────────────┼──────┼─────           │2.2 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 │20-25%   │40-45%  2.中等专业学校、技├────────────┼──────┼─────  校        │2.3 合格中专学校    │15-20%   │35-40%           ├────────────┼──────┼─────           │2.4 基本合格中专学校  │10-15%   │30-35% ──────────┼────────────┴──────┴─────  3.技工学校    │           参照中专执行 ──────────┴─────────────────────────   说明:   (一)地(市)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以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中学高级教师破格晋升条件的小学教师中评聘中学高级教师。小学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数为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1-2人;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及30万人口以下的县级区2-3人;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3-4人。幼儿园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数为300万人口以下的地(市)2人,3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3 -4人。   五、工程研究及综合管理机构 ───────────────────────┬──────┬─────          类  别          │  高级  │ 中级 ──────────┬────────────┼──────┼─────           │1.1 一类研究院所    │25-30%   │45-50%           ├────────────┼──────┼─────  1.研究机构    │1.2 二类研究院所    │20-25%   │40-45%           ├────────────┼──────┼─────           │1.3 三类研究院所    │15-20%   │35-40% ──────────┼────────────┼──────┼─────           │2.1 一类综合管理机构  │20-25%   │40-45%           ├────────────┼──────┼─────  2.综合管理机构  │2.2 二类综合管理机构  │15-20%   │35-40%           ├────────────┼──────┼─────           │2.3 三类综合管理机构  │10-15%   │35-40% ──────────┴────────────┴──────┴─────   说明:   一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或承担大、中型项目设计为主的设计院所;   二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地、市级科研项目以及中、小型项目设计为主的科研、设计院所;   三类研究院所指县及县以下科研所,以及承担小型设计项目为主的设计单位。   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他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地、市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三类综合管理指县及县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六、其他事业单位 ─────────────────────┬─────────┬────                      │  高  级   │        类  别          │    ┌────┤ 中级                      │    │其中正高│ ───────┬─────────────┼────┼────┼────        │1.1 省级新闻单位     │20-30% │15-20% │50-55%        ├─────────────┼────┼────┼────  1.新闻、出版│1.2 地(市)级新闻单位  │15-20% │10-15% │45-50%  、翻译   ├─────────────┼────┼────┼────        │1.3 县(市)级新闻单位  │5-10%  │一般不设│40-50% ───────┼─────────────┼────┼────┼────        │2.1 省属         │20-25% │5-10%  │40-45%  2.图书资料、├─────────────┼────┼────┼────  群文、播音、│2.2 地(市)属      │15-20% │3-5%  │35-40%  文博、档案、├─────────────┼────┼────┼────  党史、方志 │2.3 县属         │5-10%  │不设  │30-35% ───────┼─────────────┼────┼────┼────        │3.1 省属         │25-30% │5-10%  │45-50%  3.农业、林业├─────────────┼────┼────┼────  水利    │3.2 地(市)属      │20-25% │3-5%  │45-50%        ├─────────────┼────┼────┼────        │3.3 县属         │15-20% │3-5%  │40-45% ───────┼─────────────┼────┼────┼────        │4.1 省属         │15-18% │5-10%  │40-45%  4.文艺   ├─────────────┼────┼────┼────        │4.2 地(市)属      │5-10%  │一般不设│35-40%        ├─────────────┼────┼────┼────        │4.3 县属         │一般不设│不设  │25-30% ───────┼─────────────┼────┼────┼────        │5.1 优秀运动队      │30%   │10%   │50%  5.体育   ├─────────────┼────┼────┼────        │5.2 各类体育学校     │15%   │    │50% ───────┴─────────────┼────┼────┼────  6.财政、经济、审计、统计        │5-10%  │    │25-30% ─────────────────────┼────┼────┼────  7.工艺美术               │20-25% │    │40-45% ─────────────────────┼────┼────┼────  8.律师                 │10-15% │5-10%  │40-45% ─────────────────────┼────┼────┼────  9.公证                 │10-15% │    │40-45% ─────────────────────┼────┼────┼────  10.各类培训、开发、推广、检测、咨询机构 │5%   │不设  │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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