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1/06 颁布日期: 2006/01/06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1/06
颁布日期: 2006/01/06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赣宣字[2006]2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新闻单位: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政府于2005年12月制定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国务院文件对2002年开始实施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对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把握。   一、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中央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安排,制订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四、继续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在春节前后开展以“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为主要内容,以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尚未实现就业的并轨人员为帮扶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力争在春节前“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开展以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为目的的“春风行动”,继续做好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就业再就业春季招聘大会,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按照《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确保他们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ОО六年一月六日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2002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就业再就业,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2003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研究出台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各地结合实际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开始形成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2004年9月和11月,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连续三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政府召开三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了两个转变、两个超过、两个突破。“两个转变”即2002年首次实现自1997年以来城镇从业人员由负增长向正增长的转变,2003年首次实现单位从业人员由负增长向正增长的转变。“两个超过”即2002年实现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超过当年新下岗职工人数,2004年实现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增幅超过登记失业人数增幅。“两个突破”即2004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首次突破600万人,跨省劳务输出首次突破500万人,三年新增了230万个就业机会。2003至2005年,全省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40多万人,与2002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加20万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有54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包括11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之内。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今后三年我省处于就业高峰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仍有上升趋势,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近80万人。加上登记失业人员有20多万人,全省每年劳动力供给100万人。这几年比较高的就业弹性系数、经济增长11%来计算,全省城镇每年可新增40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可实现就业45万人左右。同时,农村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种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消化解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有部分未就业人员,今后三年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还需安置一定数量的职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一些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有些还不稳定。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三是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新老问题相互交织。“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任务艰巨,青年就业难问题开始显现,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问题凸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等就业矛盾更加突出。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工作。   四是劳动力素质的状况需要改变。许多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除此以外,宏观调控、国际贸易磨擦也对就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在看到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把就业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省委确定了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第二,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行业布局及经济形式逐步形成,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三,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就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好新的就业政策,将会创造更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第四,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丰富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全社会形成的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精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省委省政府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   二是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三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四是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五是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002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特别强调要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几年,就业工作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目前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很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是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受就业岗位有限的影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实现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新的增加。另一方面,已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一部分就业不稳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如果不能再就业,仅靠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难以维持生活。同时,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弱,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难以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素质就业的内容,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主要是考虑一般经营者的纳税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基本稳定,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和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方便。   为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意见》提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实行这一政策,有几项要求: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同时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解决了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另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同时,对就业困难对象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和保绿保洁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公益性就业岗位多数没有经营性收入,有必要对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稳定性,《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鼓励创业、着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制度环境   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是省委省政府在新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意见》在重点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对如何鼓励创业、搞好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九、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在企业改革中的创造,也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在资产利用方面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化元,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国就业的发展方向。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意见》从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劳务输出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富民兴赣的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省内培训与省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同时要求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考虑。   十一、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安排。要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要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再就业政策落实发挥了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   十二、强化职业培训,实现素质就业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就业素质存在差距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职业培训。   落实科教兴赣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培训城乡劳动者500万人次,使我省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要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创新体制机制。   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后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要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训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每年定向招收5000名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学校,减半收费,并促进其在省内工业园区实现就业。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要加快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公共实训中心。大力推动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十三、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意见》要求,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严格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几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深入宣传政策,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调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要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定,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各设区市可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   十四、加强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意见》要求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国内外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保障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要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同时,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   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意见》要求,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也有利于探索支持企业减少裁员、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路子。同时,可有效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为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支持。   十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决定,将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扩大其职责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