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质监局发[2008]34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的职责,现将《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监部门提出的新的要求。要结合贯彻国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实施意见中的十七项工作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是要加强与其他节能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注意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三是要将节能服务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寓节能监管于节能服务之中,在节能服务中体现节能监管;四是要注重在节能活动中发挥直属机构的技术优势,用节能新技术指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三、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节约能源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分别报省局。
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履行《节能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加大节能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管的长效机制。现就贯彻落实《节能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1.加大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紧贴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积极组织制(修)订地方节能标准,畅通节能降耗地方标准申报绿色通道,快速制定标准,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
2.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按照《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节能标准,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并及时做好备案企业节能标准的复审工作。
3.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会,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4.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尤其是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及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等报告开展能源计量数据核查,核查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对能源计量数据存在虚报、伪造、篡改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能源贸易公证计量制度,对重要能源的贸易交接开展公正计量活动。
6.继续推进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开展备案管理和技术培训,帮助重点耗能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装置,提高能源计量检测水平。组织专家指导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建立测量管理体系,继续开展对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工作,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保证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取得实效。
7.加强能源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省内电 能表、煤气表、水表、大型衡器等能源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持续保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促进其加强新型能源计量器具的研究与开发,提高能源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三、大力抓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工作
8.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对全省在用工业锅炉的能效状况进行普查,选择有代表性的锅炉进行热工测试,并对普查和测试结果认真分析研究,形成全省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
9.完善节能型锅炉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江西省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江西省节能型锅炉鉴定评审管理规定》。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对不符合我省锅炉能效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对新产品样机进行能效测试,对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批量生产。
10.强化工业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根据国务院工作安排,重点开展“三个万”节能工程,即按省局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指导意见提出的《江西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贯彻意见》,指导企业开展100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组织实施1000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完成对2000名司炉工和2000名水质分析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
11.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和推广节能技术的应用。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研究探索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和节能技术,积极宣传和实施国家颁布的新规程、新标准,为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并及时上报相关的地方规定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推动节能认证及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
12.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企业、消费者对节能产品认证的认知度,指导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推广节能认证产品的使用。
13.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列入《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监管,禁止生产、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督促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履行标识备案,提高能效标识的标注质量。
14.提升技术机构开展产品和工程节能技术检测能力。大力扶持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和能效标识产品的研究与检测;对符合条件的检测技术机构实施资质认定许可,为全面实施《节能法》、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对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管
15.加大对用能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力度。对煤炭、石油制品等燃料类、钢材水泥等耗能类、新型墙体等节能保温材料类、空调照明等用能类、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利用新能源类、工农业家用器具等节水类、污水处理药剂等环保类、电能表等能源计量类等8大类重点产品加大省级监督抽查力度,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质量问题严重的,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监督企业召回其产品并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对存在突出共性质量问题或严重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16.强化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已获证企业的检查,对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7.严格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许可管理与审查,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高耗能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对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电石、铝合金建筑 型材等 23 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受理与审查;严格执行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要求,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强化证后监管工作,凡是具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的获证企业,责令限期淘汰,否则依法吊销或撤消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