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4/11 颁布日期: 2008/04/11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4/11
颁布日期: 2008/04/11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 (琼府办〔2008〕46号 2008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保《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十一五”规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是指省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察、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对象是本省辖区内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接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督查。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1.前期工作准备;   2.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落实情况;   3.建设程序规范情况;   4.建设进度;   5.施工安全措施。   (二)资金管理。   1.本级财政资金落实情况;   2.工程投资控制;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效能情况。   1.工程质量;   2.工艺设备运行;   3.污水处理厂投产负荷率;   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四)组织保障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2.组织机构建设;   3.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工作由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发展与改革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督查次数。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工程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组督查结束后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意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汇报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省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项目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实行项目限批,停止本级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各类资金的安排;园林城市(省级)的创建、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环保模范城和“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评比一律不予通过;对于本级筹措配套资金未能足额到位的,下年度从省财政转移支付中等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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