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4/11/26 颁布日期: 2004/11/26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4/11/26
颁布日期: 2004/11/26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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