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26 |
颁布日期: |
2004/11/26 |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26 |
颁布日期: |
2004/11/26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