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11 颁布日期: 2007/07/11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11
颁布日期: 2007/07/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46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防止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局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有合理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编制范围   凡是“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均应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合理定员;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在建矿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矿井设计规范和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对“六证齐全”矿井,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地质条件、煤层赋存、自然灾害),原有矿井劳动定员与实际需要井下作业人数变化较大的,应重新组织核定。   四、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煤矿企业的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省属国有煤矿的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煤矿矿长是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二)制定与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性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煤矿在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含机、运等辅助工种),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生产区队对生产班组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三)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员下井带班制度;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采掘工作面标明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当班井下定员、当班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分布,井下实际交接班人数,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落实。   五、具体要求   (一)劳动定员指标计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对矿井劳动定员标准要求,以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安全第一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和编制要符合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及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现有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劳动定额定员,各矿井必须按以下要求制定我省煤矿井下劳动定额定员。   1、采掘面个数。采掘面比按1:1.6-1:1.8,按中等水平确定我省采掘面配备及最大采掘面数。省属国有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县乡镇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超过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采掘工作面效率。为提高采掘工作面工效,根据我省历年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水平、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水平及煤炭开采进入深部水平的实际,按有关规定全年生产矿井按300天工作日计算。掘进工作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煤巷不低于105米/个/月,掘进工效不低于0.17米/工;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回采工效不低于2.85吨/工。开采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煤层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3、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根据我省现有矿井生产组织情况,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当班每个采煤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12人,当班每个掘进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7人。   4、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力求矿井、采区合理布置,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程度,合理安排采掘队、班的编制,按矿井平均万吨用人率、万吨掘进率及安全生产要求计算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的采、掘人数不超过100人,以3万吨矿井每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为计算基础,矿井年产量每增加1万吨,当班井下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6-8人。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暂按下表执行。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3 6 9 15 21 30 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 30 55 80 115 145 180   (二)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均衡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突破该矿井核定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按规定安排井下采、掘、运、排、通、供等各系统、各环节的设备常规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维护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三)优化矿井设计和劳动组织。具有设计资质的矿井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综合分析类比各系统、各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矿井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局合理,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开采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轻劳动强度、减少用人环节。煤矿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区(队)、班(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从现有的“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到“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四)推行下井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和“限员挂牌”制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制度,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在井、硐口挂牌标明井下当班最大作业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入井人员考勤等原始记录。   六、加强监管   (一)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转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报备案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   (二)煤矿企业遇到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确需改变原有劳动定员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并逐级上报备案,否则以不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按《特别规定》查处。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四)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煤矿劳动定员标准。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核算的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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