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12 颁布日期: 2006/10/12
颁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12
颁布日期: 2006/10/1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6〕19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照煤矿生产能力,依据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所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核定、下达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数额,并指定代理银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风险抵押金由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设立,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信息沟通与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在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变更和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取后一周内,应将设立的账户资料、存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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