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做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日期: |
2011/08/28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11〕699号)
龙岩、三明市煤管局,泉州市煤行办,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能煤函〔2011〕36号)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月报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一)统计范围
全部煤矿企业。
(二)填报单位
省属煤矿企业由省能源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填报;其它煤矿企业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填报。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
当年各月度原煤生产量、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总额、吨煤提取额、费用使用总额、累计余额等(具体见附件),目前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的标准(元/吨)以及相关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
(二)报送时间
有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于统计月的次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我委能源处(电子信箱:fujianmd@126.com,传真电话:0591-87567874,联系人:陈展,联系电话:0591-87832741)。
(三)有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负责将该报表布置到辖区内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该报表从2011年10月(统计月)开始报送。
附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原煤产量(万吨) 提取总额(万元) 吨煤提取(元/吨) 使用总额(万元) 本年余额累计(万元) 上年底余额(万元)
本月 年累计 本月 年累计 本月 累计平均 本月 年累计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一、省能源集团公司小计 说明:1、数据保留2位小数;
***矿务局(煤业公司) 2、第3栏、4栏吨煤提取数据按实际提取计算;
***矿务局(煤业公司) 3、栏5=栏3÷栏1,栏6=栏4÷栏2。
***矿务局(煤业公司)
二、地方国有煤矿小计
***县(市、区)
***县(市、区)
***县(市、区)
三、乡镇煤矿小计
***县(市、区)
***县(市、区)
***县(市、区)
附表:目前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以及标准(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