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2〕130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福建省“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福建省“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十一五”煤炭生产开发主要成效
二、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产监管
二、强化建设管理
三、推进结构调整
四、促进安全生产
五、加强环境保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前言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主要能源。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
福建是缺煤省份,随着经济跨越发展,煤炭需求趋势上升,自给率逐渐下降,科学、合理、有序进行煤炭生产开发成为我省能源保障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任务。编制“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对于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保障全省煤炭供应,确保关联产业持续发展,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在编制中依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与《福建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从我省实际出发,遵循了有序开发、总量控制、整合重组、安全生产、保障供应的原则。
本规划主要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我省煤炭行业在结构调整、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就,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十二五”煤炭生产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限2011~2015年。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十一五”煤炭生产开发主要成效
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截止2010年底,全省累计探明煤炭资源量约15亿吨,保有可利用资源量约10亿吨,后备资源可利用资源量约3亿吨。全省煤炭资源稳定均衡生产可采期约28年。
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通过压减小煤矿数量、强化生产总量调控等措施,在籍生产矿数量由2005年末429处降至2010年末293处,单个煤矿年均产能由2005年末3.7万吨升至2010年末7.9万吨,全省煤炭产量由2005年约1600万吨升至2010年约2200万吨,煤炭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确保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自产煤炭的需求。
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整顿关闭小煤矿,严格清理联合改造建设项目,着力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十一五”期间,全省共依法关闭了145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358万吨/年,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关闭任务。撤消了43个联合改造项目,批准了51个资源整合项目和2个兼并重组项目,生产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大力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工程,消灭了板车运输、单回路供电、单风机通风、巷道式采煤等落后生产方式。实施了18处新建和139处技改项目,新增设计生产能力790万吨/年。持续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了生产矿100%达标、建设项目100%同步建设。
综合利用程度逐步提高。全省各地积极开展煤炭洗选加工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新增煤炭洗选能力50万吨/年、型煤加工20万吨/年、配煤加工100万吨/年。充分利用煤矸石筛分低热值煤、发电、制砖、制取水泥混合材、井下回用、道路充填和简易建筑物基础铺垫,截止2010年底,全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65%以上。煤矿企业对矿井水的综合治理基本达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并积极开展矿区植树造林和矸石山绿化,矿区生态环境逐渐改善。
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较好完成了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省煤矿事故起数从78起减少到4起,下降94.87%;死亡人数从95人减少到4人,下降95.79%;百万吨死亡率从6.01下降到0.16,下降97.29%。
二、面临的形势
(一)进省无烟煤供应紧张,外来煤源存在不确定因素。“十一五”期间,我省自产无烟煤每年均有部分调出,沿海无烟煤用户从国外进口,内陆部分特殊煤质要求的用户从省外调入,全省无烟煤供需基本平衡。预计“十二五”期间,全省无烟煤需求量将从2010年2300万吨提高到2015年3000万吨,全省煤炭产量控制在2300万吨/年左右,届时无烟煤缺口将逐渐拉大到700万吨/年左右,需要从外部调进。目前各省均实施整合兼并,控制煤炭产量,压减企业数量,从省外调入无烟煤难度较大;国外无烟煤主要来自越南和朝鲜,因体制、运输、码头等因素,近年来可供量在下降,价格波动大,从省外、国外获取缺口的无烟煤存在不确定因素。
(二)生产接替紧张,稳定自产能力面临严峻形势。近几年,我省煤炭开采强度已达高限,全省293处在籍生产矿中,相当部分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矿井进入衰退期,处于残采阶段,生产能力在下降。加上,受“十一五”期间新建煤矿最小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的政策限制,全省新建煤矿项目较少,目前在建的新建项目仅7处,生产接替面临严峻形势。此外,受地质构造复杂、资源埋藏较深以及勘探风险较高的影响,可供利用的后备资源勘探、勘查成果偏少,资源接续同样面临严峻的形势。
(三)资源赋存条件较差,煤矿单井规模偏小。我省煤田地质构造复杂,断裂褶曲发育,煤层稳定性差,多为极薄至薄煤层,井田面积小,资源零星分布,全省293处在籍生产矿中,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数量和产能仍占大部分。
(四)开采工艺仍较落后,采掘机械化水平不高。全省煤矿采煤工作面仍有使用木支护,煤炭开采还采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工作面运输还有用铁溜槽,由于煤层走向和斜向不稳定,较大型机械化装备根本无法正常进入工作面。
(五)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人员流动性大。目前,全省煤矿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仅占约7%,煤矿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井下工人的文化素质低,加上人员流动性大,矿井生产技术与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不快。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稳定省内煤炭产量,保障自产煤炭可靠稳定供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整合技改,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建立规范的煤炭生产开发秩序,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准入门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坚持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统筹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与关闭整顿,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持续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依靠科技,提升素质。坚持技术进步和产业提升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开采工艺和支护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工艺和技术装备,推进采掘机械化和“六大系统”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兼并重组,严格准入。坚持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以建设骨干矿井为主线,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炭资源整合为重点,扶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提高我省开办煤矿准入门槛。
(四)落实责任,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水害、地压、火灾、瓦斯等重大灾害的超前预防,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五)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科学制定全省煤矿开发强度,合理布局,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安全。积极开展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生态恢复治理。
三、主要目标
(一)煤炭生产。“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含未投产设计能力,简称产能,下同)稳定在2500万吨/年左右,煤炭产量控制在2300万吨/年左右。
(二)结构调整。“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关闭煤矿17处、淘汰落后产能60万吨以上。2015年底,全省小煤矿(30万吨以下,不含)数量控制在290处以内,全省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196个以内。
(三)生产接替。为稳定煤炭生产,维持正常的生产接替,“十二五”期间,每年建成投产3-5处新井,新增煤炭生产能力50万吨左右;每年安排3-5处新井建设,设计生产能力50万吨左右。
(四)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内,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煤矿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生态省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大煤矿区环境治理力度,“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投入煤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资金2亿元,确保矿井水达标排放和未利用煤矸石的规范堆存,杜绝煤矿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六)综合利用。“十二五”期间,新增煤炭洗选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到2015年,全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矿井水排放达标,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65%以上。
专栏1: 福建省“十二五” 煤矿产能、产量和数量规划控制表
单位:万吨/年,处、个
2010年底 2012年计划 2015年规划
区域 产能 产量 小煤矿数量 煤矿企业数量 产能 产量 小煤矿数量 煤矿企业数量 产能 产量 小煤矿数量 煤矿企业数量
全省合计 2193 2292 293 279 2500 2300 293 251 2500 2300 290 196
1.省属矿 635 481 29 13 750 600 31 9 800 650 33 5
2.地方矿 1558 1811 264 266 1750 1700 262 242 1700 1650 257 191
①龙岩市 923 1120 145 147 1000 970 143 136 970 930 141 110
②三明市 444 596 77 77 550 550 77 71 540 540 75 61
③泉州市 191 95 42 42 200 180 42 35 190 180 41 20
注:(1)产能包括在籍生产矿登记生产能力和未投产设计能力;
(2)产量指所属煤矿的年生产总量,包括各类井型的煤矿,含生产矿产量和基建煤;
(3)小煤矿指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煤矿(矿井),小煤矿数包括未投产的新建小煤矿;
(4)省属矿指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地方矿指市、县(区)属及乡镇、私营煤矿,即市、县(区)地方煤矿;
(5)煤矿企业指按《公司法》、《煤炭法》登记注册、依法设立且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煤炭生产企业,一个煤矿企业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生产的煤矿(矿井)组成。
专栏2: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单位:处、万吨/年
年度 全省合计 龙岩市 三明市 泉州市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煤矿
数量 落后
产能
2011 2 6 1 3 0 0 1 3
2012 6 24 3 14 2 6 1 4
2013 5 20 2 10 2 6 1 4
2014 2 8 2 8 0 0 0 0
2015 2 8 2 8 0 0 0 0
合计 17 66 10 43 4 12 3 11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产监管
强化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和执法体系,促进煤炭行业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鼓励煤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推进采掘机械化,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劳动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加强生产能力管理,控制煤炭产量,防止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稳定全省煤炭生产能力相对较长一段时期。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开发秩序。
二、强化建设管理
按照煤炭产业政策,严把准入标准,严格开办煤矿企业审批,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切实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管理,保障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三、推进结构调整
坚持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以优并差、以大并小,以产权为纽带,以资源为基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资源枯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促进安全生产
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加快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建设、生产全过程安全监管,继续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和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查处“三违”、“三超”行为,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环境保护
以《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为指导,发挥煤矿区规划环评作用,在科学论证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科学布局矿区和建设项目,合理制定开发强度,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安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煤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监督,充分发挥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作用,促进现有煤矿企业加强矿区环境治理,有效保护矿区环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着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一把手第一责任,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水害防治、“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顶板管理、瓦斯防治等为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加快资源勘查和新井建设,稳定煤炭生产。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应用科学技术,加强地质找煤,延长服务年限。推进一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适度加快新井建设步伐,确保生产正常接替。将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巩固和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在我省煤炭供需平衡中的主渠道地位。
三、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努力提高煤矿规模化水平。结合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特点,整合兼并后矿井和扩建矿井最小生产规模按省定标准执行,新建矿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新建煤矿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煤矿机械化标准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支持组建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鼓励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兼并、改造地方小煤矿。
四、推进机械化改造,不断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壁式采煤法和以钢代木支护技术,对于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积极推进机械化采煤。对于确因地质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客观上无法采用机械化的,要积极寻找先进适用的采煤方法。省有关部门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资金,采取投资补贴或贴息的方式,支持煤矿的采掘机械化改造和安全技术改造,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持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企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五、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努力提高工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技能。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按规定配足专业技术人员。
六、加大环境治理投入,进一步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合理规划煤矿开采布局。建立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机制,严格矿区环境监测,推进企业逐步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煤矸石,积极推广废水回用技术,提高矿井水、洗煤废水的重复利用率,确保矿井水、矸石场淋溶水达标排放。对煤矿在用井口周围闲置场地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对闭坑后煤矿井口、矸石山、煤台、炸药库、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场地进行植被绿化,对采煤地表塌陷区及时进行充填整治和生态恢复治理,进一步完善矸石山、煤台、地面运输设施的喷淋除尘装置建设,做好煤矿工业广场的防尘减噪工作。
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各单位新上煤矿建设项目时要与淘汰落后、整合兼并工作相结合,确保煤矿企业数量、产能规模、小煤矿数量等约束性指标符合本规划要求。要加强无烟煤需求侧管理,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确保相关联产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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