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29 颁布日期: 2009/04/29
颁布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29
颁布日期: 2009/04/29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259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决定于4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科技兴安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完成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力争实现百万吨死亡率奋斗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是:各产煤地区、各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是: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开采的;   (3)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4)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假密闭、栅栏等形式和手段隐瞒、躲避监管监察,或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从事生产或其他作业的;   (6)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   (7)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非法组织生产的;   (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9)违反建设项目核准规定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10)瞒报煤矿安全事故的;   (1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1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抗拒监察执法的;   (15)其他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装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规定应检仪器设备未经有关资质部门检测检验、检定的;   (2)煤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防尘、供水、通讯、压风等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或未能正常使用的;   (4)煤矿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档案资料不健全、不完善的;   (5)矿井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8)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工期不明确、没有月进度计划的;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行业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2)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3)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4)宣传推广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控系统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基础强矿、科技兴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示范矿井建设;   (5)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召开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及时公布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事故查处等情况,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   (6)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公布事故矿井“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7)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海西安全发展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8)进一步拓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渠道,加大煤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力度,提高全省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储备量和应用型人才总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安全发展;   (9)积极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训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0)严格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日常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三、重点时段和工作重点   “三项行动”要贯穿于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和今年一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2.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三项行动”内容和要求,结合省经贸委等3委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监管检查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9]18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指导煤矿企业制定整改计划。   3.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措施,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切实遏制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发生。   3.加强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假建设真产煤,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4.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台风、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进行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5.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海西安全发展行”、“安全科技周”等系列活动,全力配合做好“万里行”进福建启动仪式,适时推出煤矿安全生产专题采访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   6.积极推进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结合福建煤炭工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按照“行业、企业、院校共同参与”的模式和“长期培养本科、中期培养专科、近期培养中专”的总体规划,牵头组织龙岩学院、福建省交通职业学院和永春职业中专学校,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做好2009年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7.加大对煤矿业主和一线工人的教育培训力度,在抓紧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切实加强对班组长的培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   8.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三超”和“三违”行为,坚决查处煤矿建设项目违法组织生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联网工程建设。确保全省煤矿企业100%安装监控系统并实现全省联网,运用信息化建设平台实现分级监管和远程监察。   3.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加快推进煤炭整合技改进度。进一步加快资源整合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有效防止无故拖延建设期,认真组织资源整合项目的联合试运转和相关验收工作。   4.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2009年度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计划的矿井进行检查验收,严格落实各类奖励措施,争取到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早日实现。   5.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和全面总结工作。12月下旬,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产煤设区市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由各产煤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无证开采的取缔和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保证本地本单位“三项行动”稳步实施;要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将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监察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政府挂牌督办;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煤矿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要继续抓紧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防水灾、火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按期完成小煤矿关闭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煤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监察执法,凡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坚决惩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全省煤矿安全“三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   (六)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认真总结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将公开予以曝光。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2.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减少煤矿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突出抓好煤矿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开采的;   (3)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4)超层越界开采的;   (5)以假密闭、栅栏等形式和手段隐瞒、躲避监管监察,或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从事生产或其他作业的;   (6)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   (7)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非法组织生产的;   (8)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9)违反建设项目核准规定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10)瞒报煤矿安全事故的;   (1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1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抗拒监察执法的;   (15)其他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三、工作步骤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于全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全过程,与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上旬以前)   1.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和今年一季度监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各地各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要于5月上旬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中旬至9月)   1.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在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对前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配合9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   3.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在9月份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福建煤监局各职能处室要结合日常监察任务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审查工作,分期分批组织督查组,深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三超”和“三违”问题,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又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工作。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煤矿安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创新监察执法手段,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执法效率,保证监察执法质量。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1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产煤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有关职责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无证开采的取缔和越界开采的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与国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要加强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的跟踪,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一级抓一级,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坚决完成小煤矿关闭任务。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延期审核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属实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科技兴安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宣传教育行动、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煤矿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情况,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在每个月2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附件2: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海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1.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装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规定应检仪器设备未经有关资质部门检测检验、检定的;   (2)煤矿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防尘、供水、通讯、压风等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或未能正常使用的;   (4)煤矿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档案资料不健全、不完善的;   (5)矿井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8)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工期不明确、没有月进度计划的;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行业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2.煤矿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未按有关规定审批而进行非正规采煤,严禁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逐步提高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规定。安全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的防治措施,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下井,严格入井检身制度,严防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具下井。   (5)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十一五”后二年小煤矿关闭计划,完成2009年关闭小煤矿任务,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六条标准”关实、关死,要加强日常督促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加快资源整合和设计施工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6)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严禁未批先建,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准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投产;严禁建设项目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假建设、真产煤;严禁不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建设。   (7)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入井考勤管理系统。   (8)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计划,分步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做好2009年度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计划矿井的检查验收工作,落实奖励措施。   (9)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进度安排   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于各煤矿企业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上旬以前)   1.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地各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要于5月上旬前上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2.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中旬至9月)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2.加强雨季汛期煤矿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安全事故。   3.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配合9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至12月)   1. 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三超”和“三违”行为,坚决查处煤矿建设项目违法组织生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要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由各产煤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任务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一通三防”及事故矿井为重点工作,既要突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又要着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9〕29号)要求,对每个矿井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监管,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煤矿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把这次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要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与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和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福建煤监局将建立完善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发布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跟踪落实;要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深入发动,群防群治。各煤矿企业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紧紧依靠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广大职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参加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福建煤监局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安全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质量水平。   (七)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附件3: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更加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科技兴安年”活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一线矿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促进地方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矿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监察,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一线矿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大力宣传《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一岗双责”制度》。积极宣传、报导基层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典型示范,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抓住反面典型,对责任事故、责任人员,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及时给予曝光,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而营造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整体氛围。   4.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要创新活动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适时组织“海西安全发展行”、 “安全科技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题采访等系列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要以“安全生产万里行”进福建活动为契机,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营造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煤矿安全生产的热潮。   5.认真做好国庆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要突出宣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3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营造全社会关注煤矿安全、支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舆论氛围。   6.推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积极推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让社会更多地了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崇高的职业精神。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把安全文化建设贯穿于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控系统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基础强矿、科技兴矿工作的全过程,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文化在煤矿企业蔚然成风。要结合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引导煤矿企业建设各具特色的矿区安全文化。要引导各煤矿企业加强煤矿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煤矿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创办安全类报刊,开设安全文化专栏和网站,推动煤矿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训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学习推广河北、湖北、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双承诺”的做法,督促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要继续在媒体上公布。   3.开展安全矿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开展安全矿区创建评比活动,通过典型示范,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方法,努力建设一批安全文化示范矿区。今年每个重点产煤县(区)至少建设3个以上安全文化示范矿区,其他产煤县(区)至少建设1个以上示范矿区,省煤炭集团公司至少建设5个以上示范矿区。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大力推动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1.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养。要发挥各种优势,采取灵活政策,进一步拓宽煤矿安全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渠道,通过强化自学、集体学、相互学、请教学、培训学等方式,促进监察人员全面掌握煤矿安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增强实践能力,把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监察、服务煤矿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充分体现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理论学习集训时机,举办业务专题讲座、介绍经验、交流学习体会,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专题辅导。   2.加快推进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按照长期培养本科、中期培养专科和近期培养中专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总体规划,积极探索、有效整合省内煤矿专业院校教学资源,组织、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加大定点式培养、委托式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力度,大幅度提高全省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储备量和应用型人才总量。今年要牵头组织龙岩学院、省交通职业学院、永春职业中专学校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安排好2009年度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的招生工作。   3.提升基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为解决我省没有设立煤矿监察分局,监察人员编制紧、任务重的实际困难,要坚持立足省情、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加强指导和帮带,逐步提升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和规范监管行为,促进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到位,确保煤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的治理。   4.加强对煤矿业主和一线矿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在继续抓紧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强化班组长培训,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高度重视农民工和新矿工的培训,督促煤矿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广大矿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严格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监管。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日常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召开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公布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煤矿事故查处情况,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福建煤监局将选送新闻发言人参加总局组织的专题培训班,以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要继续密切与《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福建日报》、《东南快报》、《海峡都市报》等主流媒体的联系,通过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系列报道、跟踪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   3.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煤矿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重大煤矿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由各产煤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项目、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五落实”。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要于5月上旬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二)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每季度要向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将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三)突出重点,紧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狠抓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煤矿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中机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积极投入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   (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总结工作。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总结要于11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