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7/12/06 颁布日期: 1997/12/06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7/12/06
颁布日期: 1997/12/0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90号 1997年12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86)14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中“二千吨”修改为“2000吨”。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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