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12/06 |
颁布日期: |
1997/12/0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12/06 |
颁布日期: |
1997/12/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90号 1997年12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津政发(1986)14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做好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中“二千吨”修改为“2000吨”。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