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26 颁布日期: 2010/07/26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26
颁布日期: 2010/07/2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部门、行业、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专兼结合,立足实际、资源整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我市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 到2013年,市和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建制,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有序,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市专业应急救援队,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组成。   第六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骨干力量。主要承担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森林火灾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市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击力量。主要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止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遇灾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及辅助救援行动。 第三章 力量编成   第十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由市人民政府组建,重点依托市公安消防总队,融合市有关部门或行业专业技术力量,形成由抢险救援队、安全监管组、工程抢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专家组等"一队八组"组成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队伍编成不少于2600人。   (一)抢险救援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组建,按照最大出动量,队伍编成不少于2000人。   (二)安全监管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三)工程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50人。   (四)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80人。   (五)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20人。   (六)电力保障组由市电力公司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七)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八)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九)专家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市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全市共组建16支约4万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一)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550人。主要任务是对所辖工程进行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以及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人。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由市地震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300人。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监测、预警、速报、评估,第一时间对遭受震灾人员实施搜索和营救等行动。   (四)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由市林业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000人。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预防,组织林场巡逻和专业防火力量实施灭火行动。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人。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实施抢险行动。   (六)环境监测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人。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源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0人。主要负责被毁坏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八)治安交管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0人。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疏导以及做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工作。   (九)清融雪应急救援队。由市市容园林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0人。主要承担重点地区、重要道路、桥梁路面清融雪工作。   (十)医疗救护和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人员规模为2000人。主要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和药品监管等。   (十一)动植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农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0人。主要承担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任务。   (十二)电力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0人。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十三)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通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400人。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十四)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由市质监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人。主要承担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十五)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队。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0人。主要负责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六)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队。由天津海事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防治船舶污染海域、防冻破冰及海难救助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由天津警备区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0人。其中,驻津部队应急救援队由天津警备区按照北京军区应急专业力量建设部署,统筹组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由天津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任务分区组建,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依托基层企事业单位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组建单位负责日常建设、训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遂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应急救援队伍总指挥,负责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指挥长分别由牵头组建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分别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总协调人。   第十六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总队长、政委,在市公安消防总队加挂"天津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牌子。各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由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军政主官担任支队长(大队长)、政委(教导员),在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加挂"天津市XX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牌子。   第十七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要按照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情况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预警信息后,相关应急救援队按预警级别要求迅速集结人员,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九条 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命令后,相关应急救援队立即组织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清点人员、装备,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要求撤离现场。要认真总结、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行动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训练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的牵头组建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分类组织、分层实施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二十二条 各应急救援队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各级人民政府每两年要组织一次跨地区、多部门、多险种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可采取情景模拟、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本着整合资源、节约资金的原则,逐步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可依托公安消防培训基地组织训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可利用培训基地或区、县民兵训练基地组织训练。   第二十四条 各应急救援队要针对担负或可能担负的应急救援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结合训练、演练以及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清重大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运行机制,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与驻津部队、武警部队的应急协同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聘用、志愿者招募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要确保人员足额满编,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调整因年龄、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队员出队,及时补充新队员入队。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数量和规模,制定相关政策。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应急救援队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补助、牵头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应急救援任务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单位须将财政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装备纳入资产管理,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含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对在重大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组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谎报、瞒报、拒报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救援情况的;   (二)未做好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保障,未按要求进行训练演练,导致应急救援行动延迟、应急处置失当或事态扩大的;   (三)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动,不配合应急救援行动的;   (四)救援行动不积极,贻误救援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物资器材的。   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市所有企业要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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